西南证券银泰证券原营业部总经理违规 被罚款1430万元

近日,四川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措施。
公告称,银泰证券某营业部原总经理刘佳杰存在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私自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等违法行为。在西南证券和银泰证券任职期间,累计交易金额近70亿元,被监管部门处罚,三年共罚款、罚金1430万元。
刘佳杰自2005年起在华西证券成都东街营业部、西南证券成都石灰街营业部、银泰证券成都顺城街营业部工作或任职。2014年12月,任银泰证券成都顺城街营业部总经理。
2009年7月1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4年12月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四川省证监局批准:
一、有记载的证据表明,张某某在张某某西南证券1号账户开户日签署了委托刘佳杰的授权委托书,具体核对了证券交易委托、资金存取、查询、托管转账、指定账户的指定或注销、销户业务,不仅授权办理开户相关业务,而且所有开户信息均留存了刘佳杰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
根据账户交易,该账户资金来源指向刘佳杰,资金主要从刘佳杰提取或转入刘佳杰民生银行账户。交易设备主要是刘佳杰母亲张某某提供的地址20-10-7A-13-0A-60,并不只是当事人和代理人所说的“授权刘佳杰办理一切开户相关业务”。
因此,不接受第一辩护。
二、本案认定的违法期间为2010年6月至2019年2月。刘佳杰在2009年7月1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后,不存在主体不合格的问题,是否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不是认定该违法行为合格主体的必要条件。
因此,第二个论点不被接受。
第三,刘佳杰与张某某和张某某的金融交易不是认定刘佳杰违法行为的唯一证据。
从资金链的角度来看,2006年12月至2007年12月,刘佳杰通过其名下的两个账户共向张默珍在建行的三方存管账户转账82.5万元,全部转入张默珍的资金账户进行股票买卖。
2008年6月,“张某某”华西证券账户被关闭,账户内股票资产转入“张某某”西南证券1号账户。
转入“张某某”华西证券账户的资金主要来自刘佳杰名下的股票账户和建行的工资卡。
“这些资金是张某某多次以现金形式交给刘佳杰,然后在刘佳杰存入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后转到张某某的三方存管银行”的辩护意见与记录的证据明显不符。
因此,第三个论点不被接受。
四、本案已关注交易软件中存在的当事人描述的情况,可疑手机订单账户不在本案范围内。
目前,结合资金去向、相关人员查询笔录、交易衔接、沟通信息等,对案件涉及的账户进行综合认定。和不是独立的证书。
本案中,手机号4669在刘佳杰的最新交易记录是2015年1月23日,即2016年4月15日注销关机前,双方认为关机后没有交易。
袁手机7660下单记录的存在,结合袁律师提交的查询记录,是合理的,我局部分采纳。经审查,徐自己的手机号码9004也被消除,因此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减少16.27万元。
第五,本案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共同犯罪
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辩护意见、证人证言与案卷证据存在明显矛盾的。截至2019年2月,经纪人黄某某名下客户160人,但不包括“曹某某”、“联投陆涛”、“金冠甲1号”、“金冠甲3号”证券账户。
关于是否取得曹的户口委托,当事人与证人李的陈述相互矛盾。
二是营业部电脑设备的订购地址在“徐某”、“李某平”等六个账户的委托订购地址中所占比例相对较小。其中,“徐某”账户营业部电脑设备订购占比1.07%,“李某平”账户营业部占比20.97%,“联合投资策略”账户营业部电脑设备仅下单2台,“曹某”、“金冠佳第一”。
证人李称“营业部电脑设备主要用于交易”,显然自相矛盾。
第三,“黄某某”银行账户的资金最终流入“刘佳杰”“张某某”银行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投资股票。
从黄墨香的银行账户中提取的大部分现金是由的父母提取的,没有证据表明资金流向了李。
四、“黄某某”银行账户的资金来源,不仅是本案认定的“徐某某”、“李某平”的佣金,还有其他客户100多万元的佣金。
根据银行流水,“黄某某”银行账户转账102万元至“涂某某”、“王某某”、“黄某某”账户,其中89万余元通过“涂某某”民生银行账户直接转账至“张某某”民生银行账户。
在庭审中,当事人、证人李表示,该部分资金的委托与客观证据不符,与涉案账户名义持有人的查询记录信息明显矛盾。
第五,“黄某某”账户的大额POS消费转入“张某某”中信银行和交通银行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或股票投资。
证人李说,他一直使用的是“黄墨香”银行卡,其中银行POS机的消费是他自己的日常开销,与记录的证据不符。
p>其六,“黄某翔”账户转出至张某华账户100多万元通过大额POS机刷卡的方式,转至第三人“应某”“杨某华”“李某”“杜某燕”“胡某媛”账户,再转入张某华的中信银行账户。证人张某华明确表示不认识上述人员,对上述账户转入本人银行账户资金性质无合理解释。
因此,对第五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六,在案证据显示,“许某”“曹某”“张某珍”“李某平”账户委托下单IP地址与刘佳杰同一天登录OA邮箱的IP地址大量重合,其中“许某”账户重合天数81天,交易1593笔;“张某珍”账户重合天数61天,交易612笔;“李某平”账户重合天数31日,交易152笔;“曹某”账户重合3天,交易5笔。
同时,当事人在2019年9月询问笔录中称,“金管家3号”实际管理人为客户自己找的操盘手,本次申辩称是当事人委托李某操作;当事人在2020年7月询问笔录中称,“许某”账户是许某本人操作,本次申辩称是当事人委托李某操作;当事人在2020年7月询问笔录中称,其2005年入职证券公司,年收入40万至50万,本次申辩称刚参工月收入只有600元,不可能有几十万的资金用于股票投资;证人张某珍在调查期间提供给调查组的情况说明称,其家庭成员的股票账户均为账户开户人本人投资操作,本次听证会上称“张某珍”账户由张某华控制交易。
上述情况与调查期间证据存在多处明显矛盾。
张某珍”“许某”“曹某”“李某平”股票账户的交易趋同性较高,相关账户委托下单的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大量重合,具有被同一人控制的特征。
结合在案证据中相关人员的短信记录和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均表明上述账户的实际控制人为刘佳杰。
因此,对第六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七,当事人的病情不影响本案违法性质的认定。
因此,对第七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八,本案事实清楚,在案证据之间、证据与指认的事实之间具有合理性、协调性、排他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当事人及代理人提交听证环节提交的证据资料,无法证明当事人在本案认定的违法期间无违法行为,且多处与在案证据矛盾。
本案是依据当事人违法情节、影响程度、配合程度等作出的量罚,在法定幅度以内,其他行政处罚案与本案无关。
因此,对第八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虽然四川证监局采纳了刘佳杰及代理人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但刘佳杰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时任营业部总经理,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属于2005年《证券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其交易金额巨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
采纳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刘佳杰的责任认定和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股市指数行情:上证指数 3477.55 +1.49% 深证成指 14117.80 +2.89% 恒生指数 29106.15 +0.47% 道琼斯 34200.67 +0.48% 纳斯达克 14048.63 +0.07%,财经股市大盘新闻资讯银泰证券前营业部总经理违规炒股 被监管罚没1430万元西南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