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支票后果-开空头支票会不会坐牢?
开空头支票会不会坐牢?

支票是一种支付方式,开支票必须要求在银行账户中有存款,如果没有足够的存款,就属于开空头支票,这是属于违法事情。下面就举例详细说明一下相关内容。
向别人开空头支票是违法的,违法自然可能会坐牢的,不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下面结合案例来给你分析一下。
【案情简介】
一小商店的银行账户里只有存款200多元,其老板王某购买一批价值近20万元的酒水饮料后,竟敢开出11张票面总金额共计近20万元的空头支票支付酒款,随后将酒水低价倾销并携款潜逃。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王某坐牢7年,处罚金5万元,并全额退赔无辜受骗者货款。
为还赌债开空头支票倒卖酒水
现年33岁的王某是广州人,在广州市海珠区开了一档食品饮料经营部。然而,王某一心恋赌而无心经营,小店生意惨淡还欠下一屁股赌债。
王某发现,平日跟其他经营部之间的购买货物等往来中,相熟的老板一般允许赊账或者票据支付。于是,王某打起了这些老板的主意。去年2月1日至6日,王某以经营部的名义,分别向海珠区的华新、云兴和白云区的天成三家经营部购进啤酒、白酒、白兰地等酒水一批,共计价值达14.4万多元。
收货以后,王某以经营部在广州市商业银行的账号签发空头支票9张及1张3000元的欠条,用以支付三家店铺的货款。随后,王某立即将骗来的14万酒水低价倾销,得款6万元全部拿去还了赌债。当月3日及6日,王某又以同样的伎俩给白云区的华成经营部签发了2张空头支票,价值5万多元,用于偿还其以往所欠的酒水货款。
法院审理骗财构成票据诈骗罪
据了解,赃款到手后,王某携款潜逃。而蒙在鼓里的几个经营部老板拿着王某开的支票到银行兑付,直到银行告知该账户透支被退票,他们才知道自己受骗了。愤怒的老板们遍寻不着王某,才报了案。
荔湾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价值达194953.60元的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触犯了《刑法》金融诈骗犯罪中关于“票据诈骗”的规定,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因其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作了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5万元,并责令其全额退赔4个受骗经营部货款。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苦于问题的解释》
(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五、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通过上文相信大家应该了解到了,开具空头支票是需要坐牢的,但是这种情况属于比较严重的情况。所以以后不要开空头支票,以身试法,吃苦头的还是自己。
签发空头支票如何处罚?

申辩书的内容:
1、首先应阐明致使空头支票的原因,并具体说明有关事实;(如:由于银行职员操作失误,导致支票提交两次,第2次扣款时,余额不足,造成我公司签发空头支票,)
2、然后根据该事实和原因援引有关法律规定,阐明应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3、最后,在形式上要表明今后将杜绝此类行为的决心,或阐述已对有关失职人员进行了处理或自查自纠等内容。申辩书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格式,主要把事情的原委写清楚即可。用语要诚恳、谦恭,并表示以后不会再发生类似事情。
开具空头支票怎么处罚?

一、实际上,支票的签发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我国票据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二、接受了空头支票处理方法:
1、在接交票据时如发现某些不妥,应直言不讳,据理力争,以求当即更正。当然,在统揽全局而就风险防范采取了有效手段的前提下,大可不必因噎废食。
2、除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有明显缺陷外,在权衡利弊后可以接受出票日晚于实际出票日的支票,但是应该在确保将可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考虑进去,形成书面材料。
3、当因某些不可预料的情况接受了某种不规范的支票而被退票或拒付时,也不必紧张,可在第一时间向专业人士求教,通过民事、行政、形式等各种渠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犯罪行为。
空头支票开出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开空头支票承担什么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骗取财物的; 第一百零四条 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我想问一个问题:一家企业开出空头支票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它要负什么责任

开空头支票会有什么后果?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1、“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2%的赔偿金。
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
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
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开空头支票会不会坐牢?

一、支票及空头支票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也就是说,支票是一种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给收款人,并且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开办这种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如信用社等)在收到持票人送来支票提示付款时,无条件立即按支票上记载的数额付款的一种票据。支票上记载的基本关系人有三个:签发支票的“出票人”;在支票票面的收款人栏上记载的“收款人”;办理支票存款业务、代理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额的“付款人”。由于出票人通常是将支票签发给收款人的,因此收款人大多是“持票人”。我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二、签发发空头支票的行政责任。我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若签发空头支票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处以其签发空头支票额的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另外,根据《票据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多次签发空头支票的企业,银行还可以取消其签发支票的资格。
开空头支票会有什么后果?

法律规定对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并且建立了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的“黑名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