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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头支票后果-开空头支票会不会坐牢?

2021-05-10 15:20:27股市
开空头支票会不会坐牢?支票是一种支付方式,开支票必须要求在银行账户中有存款,如果没有足够的存款,就属于开空头支票,这是属于违法事情。下面就举例详细说明一下相关内

开空头支票会不会坐牢?

开空头支票会不会坐牢?

支票是一种支付方式,开支票必须要求在银行账户中有存款,如果没有足够的存款,就属于开空头支票,这是属于违法事情。下面就举例详细说明一下相关内容。

  向别人开空头支票是违法的,违法自然可能会坐牢的,不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下面结合案例来给你分析一下。

  【案情简介】

  一小商店的银行账户里只有存款200多元,其老板王某购买一批价值近20万元的酒水饮料后,竟敢开出11张票面总金额共计近20万元的空头支票支付酒款,随后将酒水低价倾销并携款潜逃。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王某坐牢7年,处罚金5万元,并全额退赔无辜受骗者货款。

  为还赌债开空头支票倒卖酒水

  现年33岁的王某是广州人,在广州市海珠区开了一档食品饮料经营部。然而,王某一心恋赌而无心经营,小店生意惨淡还欠下一屁股赌债。

  王某发现,平日跟其他经营部之间的购买货物等往来中,相熟的老板一般允许赊账或者票据支付。于是,王某打起了这些老板的主意。去年2月1日至6日,王某以经营部的名义,分别向海珠区的华新、云兴和白云区的天成三家经营部购进啤酒、白酒、白兰地等酒水一批,共计价值达14.4万多元。

  收货以后,王某以经营部在广州市商业银行的账号签发空头支票9张及1张3000元的欠条,用以支付三家店铺的货款。随后,王某立即将骗来的14万酒水低价倾销,得款6万元全部拿去还了赌债。当月3日及6日,王某又以同样的伎俩给白云区的华成经营部签发了2张空头支票,价值5万多元,用于偿还其以往所欠的酒水货款。

  法院审理骗财构成票据诈骗罪

  据了解,赃款到手后,王某携款潜逃。而蒙在鼓里的几个经营部老板拿着王某开的支票到银行兑付,直到银行告知该账户透支被退票,他们才知道自己受骗了。愤怒的老板们遍寻不着王某,才报了案。

  荔湾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价值达194953.60元的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触犯了《刑法》金融诈骗犯罪中关于“票据诈骗”的规定,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因其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作了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5万元,并责令其全额退赔4个受骗经营部货款。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苦于问题的解释》

  (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五、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通过上文相信大家应该了解到了,开具空头支票是需要坐牢的,但是这种情况属于比较严重的情况。所以以后不要开空头支票,以身试法,吃苦头的还是自己。

签发空头支票如何处罚?

签发空头支票如何处罚?

申辩书的内容:

1、首先应阐明致使空头支票的原因,并具体说明有关事实;(如:由于银行职员操作失误,导致支票提交两次,第2次扣款时,余额不足,造成我公司签发空头支票,)

2、然后根据该事实和原因援引有关法律规定,阐明应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3、最后,在形式上要表明今后将杜绝此类行为的决心,或阐述已对有关失职人员进行了处理或自查自纠等内容。申辩书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格式,主要把事情的原委写清楚即可。用语要诚恳、谦恭,并表示以后不会再发生类似事情。

开具空头支票怎么处罚?

开具空头支票怎么处罚?

一、实际上,支票的签发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我国票据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二、接受了空头支票处理方法:

  1、在接交票据时如发现某些不妥,应直言不讳,据理力争,以求当即更正。当然,在统揽全局而就风险防范采取了有效手段的前提下,大可不必因噎废食。

  2、除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有明显缺陷外,在权衡利弊后可以接受出票日晚于实际出票日的支票,但是应该在确保将可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考虑进去,形成书面材料。

  3、当因某些不可预料的情况接受了某种不规范的支票而被退票或拒付时,也不必紧张,可在第一时间向专业人士求教,通过民事、行政、形式等各种渠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犯罪行为。

空头支票开出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空头支票开出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的规定;《通知》明确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开空头支票承担什么责任?

开空头支票承担什么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骗取财物的; 第一百零四条 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我想问一个问题:一家企业开出空头支票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它要负什么责任

我想问一个问题:一家企业开出空头支票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它要负什么责任

央行制定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制度  在支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的现象,不仅损害了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影响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而且影响结算资金汇路畅通以及经济、金融秩序。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通知》明确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对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通知》明确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罚依据和标准为《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的规定;《通知》明确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二是建立了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的“黑名单”制度。为了加大对空头支票监管的力度,人民银行分支行建立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  三是明确监督管理的职责。人民银行总行负责空头支票处罚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执行;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本辖区内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出票人开户银行负责报告签发空头支票违规行为、代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等;罚款代收机构负责罚款的收缴。  四是强化了违规责任。《通知》根据事权划分,规定了罚款代收机构、出票人开户银行和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三方的违规责任。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出票人开户银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由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追究其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通知》从促进非现金支付工具健康发展的视角,明确了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度,其发布实施有利于保证经济交易双方的契约得以认真履行,维护市场经济有序运行,促进非现金支付体系安全高效运转。  支票是传统支付工具中使用最广泛和便利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同一城市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等款项支付,均可以使用支票,目前支票的使用量占同城结算总笔数的70%左右。由于支票的以下特点,使得其在面对新兴支付工具的挑战时仍保持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一是支票不受交易时间、地点和对象的限制,且具有很强的流通性,可以在更广泛的交易主体之间使用。除可用于商户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外,还可用于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支付。二是支票的使用成本相对较低,无须专用的机具和受理设施。三是支票支付金额无上限的限制。支票既可支付零售项目,也适用于大额买卖。只要账户上有足够的款项支付,支票支付通常没有使用金额的限制。四是支票支付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使用支票进行结算,收款人无须将自己的银行账号等告诉付款人。  为进一步推动支票业务发展,满足不同层次的支付需求,人民银行将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一是扩大支票的使用主体,大力推广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使用支票,促进支票业务的均衡发展。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支票使用主要以单位为主,除少数大中城市有一定量的个人支票在使用外,其他地区个人支票使用较少,个人支票的社会认知度较低,还未成为居民的日常支付工具。随着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和居民消费观念的转变,个人支票业务发展前景广阔。特别是在个人缴纳公用事业费等各种费用时,其优势更能得到有效发挥。二是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票据交换中心,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目前,人民银行已经确立了鼓励和发展区域性票据交换的总体思路,将打破支票在同城使用的限制,推动建立以中心城市为依托、辐射周边的跨行政区域的票据交换中心,使支票在更大范围内流通,有力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三是积极研究影像交换技术等在票据交换领域的运用,实现票据截留。采用票据影像交换和实现票据截留,可以缩短清算时间,提高结算效率,实现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四是建立和完善支票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支票支付风险。

开空头支票会有什么后果?

开空头支票会有什么后果?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1、“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2%的赔偿金。

  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

  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

  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开空头支票会不会坐牢?

开空头支票会不会坐牢?

一、支票及空头支票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也就是说,支票是一种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给收款人,并且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开办这种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如信用社等)在收到持票人送来支票提示付款时,无条件立即按支票上记载的数额付款的一种票据。支票上记载的基本关系人有三个:签发支票的“出票人”;在支票票面的收款人栏上记载的“收款人”;办理支票存款业务、代理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额的“付款人”。由于出票人通常是将支票签发给收款人的,因此收款人大多是“持票人”。我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二、签发发空头支票的行政责任。我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若签发空头支票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处以其签发空头支票额的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另外,根据《票据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多次签发空头支票的企业,银行还可以取消其签发支票的资格。

开空头支票会有什么后果?

开空头支票会有什么后果?

法律规定对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并且建立了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的“黑名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