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包括:(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三)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四)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六)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第六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并同时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优先股的发行与信息披露应符合本办法中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七条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有关规定。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参照执行本办法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规定,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其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第六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如下:(一)强制分红: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二)可分配税后利润:发行人股东依法享有的未分配利润;(三)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四)上证50指数: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上证50指数。第六十九条本办法中计算合格投资者人数时,同一资产管理机构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或受让优先股的,视为一人。第七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何解读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综合来看,优先股的推出无论是对于需要解决融资需求的上市公司,还是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投资工具的角度,都是对现有资本市场的一个有益补充,符合建立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方向。同时,此次《指导意见》对优先股的交易形式、税收减免方面也做了积极的安排,这有助于优先股的推广和普及。但考虑到实际对优先股能够具备较强使用需求的上市公司比较有限,同时,优先股对于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可能形成的资金分流作用和对普通股可分配利润的占用作用可能对二级市场普通股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综合起来,长远来看优先股对于A股市场将带来积极的意义,但在短期内优先股制度在A股的实际使用意义可能比较有限,或需要更长时间体现。 展优先股试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优先股作为兼具股票和债券特征的新型融资工具,理论上能够提供上市公司更多的融资工具选择。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选择优先股发行最大的好处在于不必稀释普通股股权和出让投票权而达到融资要求。而在对从此次《指导意见》中提及的优先股的设置方式来看,发行方可以自主设计的优先股条款非常灵活,包括可以决定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是否必须分配利润、如利润不足以分配是否需要累积到下一个财年、是否有权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普通股股息分配、以及可设定优先股可转换和可赎回的条件。这有利于根据上市公司不同的情况设计符合自身特点和需求的融资方案,灵活程度比普通股和企业债发行更高。 优先股要想真正在A股市场作为融资工具被广泛使用,需要考虑究竟有哪些公司会愿意选择优先股融资。从海外经验看,优先股大多用在市场流动性紧张,甚至熊市时期。此时上市公司普通股和债券发行都遇到困难,优先股是解决这类在困难时期,自身处于财务困难状态,而股票估值低的公司融资需求的比较好的工具。而在现在的中国,金融体系的独特特点是:经营不善,股票估值较低的上市公司大多是大盘蓝筹类股票,由于中国金融体系的扭曲,即使是经营状况一般,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中国银行体系也依然在贷款方面对这些上市公司予以支持,企业债市场也不会对他们关闭,这使得需要承受股权稀释可能和较高分红要求(7%以上)的优先股融资吸引力有限。而对于另一类同样需要资金,但是估值较高的成长类民营上市公司而言,在高估值时期通过增发股票融资(只要能确保公司控制权)是一种更为便宜的融资方式。 四类公司将有优先股融资需求。现实意义上,对优先股融资存在较为明显需求的上市公司数量比较有限,这些公司可能主要集中在4类:一类是行业本身受独特的资本监管要求约束的银行,优先股提供了金融债不能满足的被计入一级核心资本的资格,这能帮助可能在巴塞尔三标准下达不到银监会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商业银行达标; 第二类是在如果能够允许部分国有企业将存量的国有股股本转化为优先股,将有助于提高国有上市公司整体的分红比例,同时一定程度上给体积巨大的国有蓝筹股“瘦身”,改善上市公司治理,但从现有的《指导意见》看,还未涉及有这方面的调整;第三类是能够收购高ROE的其他公司资产或者业务、同时又不具备普通股再融资能力(市净率低于1倍等)的上市公司;第四类是负债率较高、已经再发债的公司,主要在电力等行业。 展优先股试点对投资者的影响 对于二级市场投资者而言,优先股提供了更多的投资工具作为选择。优先股相对债券,为投资者提供了更高的回报率,而相对于普通股,则提供了更高的对利润和资产的求偿权,这有利于投资者根据回报率和安全性的综合考虑,拥有更多可供投资的选择。 《指导意见》中的一些安排可能在进一步加强优先股的吸引力:一方面,《指导意见》允许了优先股的公开发行和公开交易,这使得相对定向发行和柜外交易的安排,目前的设计给予了优先股更高的流动性;另一方面,《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投资者获得的优先股股利将享有免税待遇,这构成了优先股相对普通股的一个明显优势;因此,优先股将给对现金管理,需要注意资产负债匹配的社保基金、保险、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构成较大的吸引。 《指导意见》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投资优先股的比例不受现行证券品种投资比例的限制,也就意味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优先股不会对其他证券投资品种(如普通股、债券)造成直接的挤出效应。 展优先股试点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优先股对市场整体影响偏中性: 利好更多在于优先股有助于减轻股票市场的融资压力,尤其对于低估值、大市值、负债率高、盈利能力较高、且现金盈利能力稳定(具备分红能力)的公司集中的银行、电力、建筑、交运类行业,优先股被应用的预期相对更高,由于可能会增厚EPS,将对这些行业构成一定程度利好。 优先股和普通股共同分配企业税后利润,因此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会给普通股的股息支付造成一定分流影响,客观上也会形成与普通股投资的竞争作用。 悸堑接畔裙晒上⒌乃笆占趺庥攀埔约敖细叩墓上⒙剩部分普通股投资者可能会将手中的普通股(尤其是较稳定的大盘蓝筹股票)以及部分债券换成优先股,尤其是保险、社保、企业年金等长期机构股东。 在未来,如果对于优先股的使用探索能够更近一步,比如引入对现有国有股存量普通股本转换为优先股的试验,将可能在相当提升国有普通股的吸引力,从而给整个市场带来更大的活力。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文件内容

一、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一)优先股的含义。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除本指导意见另有规定以外,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优先股股份的管理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二)优先分配利润。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以下事项:(1)优先股股息率是采用固定股息率还是浮动股息率,并相应明确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动股息率计算方法。(2)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利润。(3)如果公司因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5)优先股利润分配涉及的其他事项。(三)优先分配剩余财产。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四)优先股转换和回购。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五)表决权限制。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六)表决权恢复。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七)与股份种类相关的计算。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4)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认定控股股东。二、优先股发行与交易(八)发行人范围。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九)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适用证券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由证监会另行规定。(十)公开发行。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行规定。(十一)交易转让及登记存管。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优先股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一致。(十二)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发行文件中详尽说明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充分揭示风险。同时,应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十三)公司收购。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以及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六条计算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数额和股本总额。(十四)与持股数额相关的计算。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数额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1)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认定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四条,认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三、组织管理和配套政策(十五)加强组织管理。证监会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稳妥地组织开展优先股试点工作。证监会应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指导意见,制定并发布优先股试点的具体规定,指导证券自律组织完善相关业务规则。证监会应当加强市场监管,督促公司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十六)完善配套政策。优先股相关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应当遵循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会计标准。企业投资优先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投资优先股的比例不受现行证券品种投资比例的限制,具体政策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外资行业准入管理中外资持股比例优先股与普通股合并计算。试点中需要配套制定的其他政策事项,由证监会根据试点进展情况提出,商有关部门办理,重大事项报告国务院。
什么是优先股试点方案

优先股是什么?很多股票新手们还是不懂优先股和普通股的区别,百度百科的解释为: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英文名为 (ordinary share)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也就是高一层及的普通股。顾名思义为优先股。我国优先股试点可能实施的有两种方案,不排除推出存量股转换为优先股。方案一:发行增量优先股,好处在于一方面能够增加公司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能够部分缓解资金需求压力。方案二:将部分存量股,例如国有股、法人股、或大小非非流通股份超过30%的部分,转化为优先股。这将提高公司治理质量、缓解解禁减持资金需求压力、推进市朝改革。此前市场一致预期优先股试点可能从增量股入手,原因一方面在于存量股转换类似于股改的倒退,但是优先股不同于股改前的非流通股,其具备定期分红的属性将给中长期资本市场带来正面意义;另一方面,存量股转换有损优先股股东利益,或难以推行。
国内的上市公司都有优先股吗?

这是由于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哪些是优先股

优先股通常预先设定股息收益率,优先股基本属性为股票,但是又具有明显的债券特性。在目前的A股市场,相比普通股,优先股投资者的利益应该更有保障。中国还没有发行有限股。消息人士指出,证监会确实已在安排正式方案的公布时间,“但选择公布的时间会是个动态的过程。”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2013年12月13日,证监会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原定计划,证监会将在今年1月份发布优先股正式的实施意见。“但由于当时正逢IPO重启,而新的发行制度引发了市场震荡,所有优先股的推出时间便往后做了顺延。”该人士说道。根据流程,在证监会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办法后,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将发布一系列实施细则。包括发行办法、市场参与规则、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等等。早报记者获悉,目前并没有企业向上证所申请优先股发行试点名额。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关业务人士表示,优先股的准备工作早就启动,但并没有形成正式方案。其并表示,该行在去年上半年已确定了中介机构的人选,除了两家国内大型投行外,还包括了一家外资投行高盛。业内人士预计,从优先股试点办法发布到企业制定方案,再到有正式方案出炉,投资者者需要等待两三个月时间,才能看到首个优先股发行方案。(来源:道富投资)
什么是强制分红,《优先股试点

证监会规定:立即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开始,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细化回报规划、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提升分红事项透明度。“近三年上市公司分红状况,特别是现金分红的稳定性、回报率都有较大改进,证监会拟进一步采取措施提升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回报。”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9日表示,这些措施包括立即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开始,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细化回报规划、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并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提升分红事项的透明度。负责人表示,中国证监会一直十分重视上市公司回报股东,鼓励、引导、监督上市公司为股东创造价值,完善和切实履行红利分配政策。不过,上市公司的分红情况仍然不尽理想,同成熟市场相比差距较大。对此,负责人表示,证监会拟进一步采取措施提升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回报,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所有上市公司应采取措施完善分红政策及其决策机制。”负责人说,一方面要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决定公司的分红政策;另一方面,要对分红安排进行具体规划,细化对股东分配的形式、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等,增强红利分配的透明度,便利投资人决策。此外,红利分配的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导致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同时,负责人表示,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决策过程和执行情况的监管。监管机构对分红问题应作出全面和重点的检查、监督,对不当行为和不合理情形,要严肃予以处理。
优先股的中国试点

中国政府网11月3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同一天,负责优先股制度设计和落实的中国证监会也在下午紧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明确了优先股落地的时间表。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将按照《指导意见》制定优先股试点管理的部门规章,并于当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后正式发布实施。证券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市场自律组织也将制订或修订有关配套业务规则,确保优先股试点工作稳妥推进。非上市公司可定向发行优先股《指导意见》对优先股做出明确定义,并对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指导意见》对优先股的发行和交易也做出相应的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指导意见》还规定,企业投资优先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投资优先股的比例不受现行证券品种投资比例的限制,具体政策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投资优先股也有风险”在2013年11月3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当前开展优先股试点。一是有利于加快发展直接融资,补充企业资本金。优先股属于股债连接产品,可以作为现有股票和债券之外的重要的直接融资工具。作为资本,可以降低企业整体负债率;作为负债,可以增加长期资金来源,缓解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二是有利于商业银行创新资本工具,满足资本监管要求。发行可计入其他一级资本的优先股可以作为商业银行充实资本金的重要措施。三是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投资渠道,增加新型的固定收益产品。优先股以市场化方式促进上市公司合理实行现金分红,为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提供多元化投资工具,同时也拓展居民的投资渠道。四是有利于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当前,收购人仅能以现金支付或以本公司普通股换股的方式收购其他公司,前者资金压力大,后者则可能会影响收购人的控制权结构。与普通股不同,优先股可根据并购双方的需求灵活设计,解决企业并购重组的实际困难,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活动。五是有利于丰富证券品种,促进市场稳定发展。邓舸强调指出,优先股不是普通股,并不是具有优先分红权的普通股,投资优先股也是有风险的。相对于普通股,优先股虽然在股息和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优先于普通股,投资收益较为固定,但无法在公司经营业绩良好时,像普通股一样分享公司资本成长带来的收益;公司经营情况恶化时,优先股同样面临无法获得股息的风险;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股的偿付顺序在债券之后,优先股投资者还面临本金不保的风险。券商:憾未见存量发行优先股试点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但硬币总有两面。民生证券研究所副所长管清友便指出,在已发布的《指导意见》里并未看到市场预期的存量发行。虽然优先股的股东权利相对普通股薄弱,但是优先股的发行无疑仍会扩大公司股本。因此,在此前的各种研究中,经常有研究人士提出将现有的存量股份,尤其将“伪流通”的国有股转为优先股,既能使国家获得丰厚股息收入,又能减少国家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干预。券商研究人员指出,在试点期间,证监会应会对此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的话,那么无疑对市场是个不小的利空。”上海某券商资产管理子公司总经理说道。不过,南方一上市券商投行部负责人指出,优先股此时的出台,与IPO改革是同步的,应具有协同效应。“此次IPO改革也提到,鼓励老股东转让存量股份,以压缩新股发行量。转让的老股,即可以优先股的形式发行。”兴业证券分析师也指出,综合此次所有配套方案来看,不排除监管层会鼓励国企先回购注销部分国有股,再定向发行优先股,以此实现存量股权性质的转换,“这将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口。”民生证券研究所副所长管清友并指出,《指导意见》中提到的优先股发行比例上限为普通股的50%、募集资金上限也是净资产50%,“这个比例比我们预期的要高出一倍。”他指出,在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等国家规定的上限确实是50%,“但它们优先股发行已较成熟,我们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过他也表示,由于国务院文件是总纲,还需看证监会发布的更详细的试点细则。另外,对投资者而言,诚如证监会所述,投资优先股亦有风险。对于非累积优先股,若某一年公司出现经营不善,没有利润可供分配,非累积优先股的股东不能要求在以后的年度中予以补发。“投资者还要留意,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是否会拖累业绩表现和分红。”以上资管人士说道,“尤其是可转换优先股(即在若干时间后可转为普通股),是变相的‘大小非’,需要防范市场供给增大的风险。”谁会先发优先股?目前来看,最有动力发行优先股的为资本金需求旺盛的商业银行。《指导意见》明确写道,“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此前亦有包括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在内的多家银行公开表示,在研究优先股方案。该消息也一度引发银行股的集体飙升。但市场分析人士却对优先股于银行的利好程度莫衷一是。招商证券首席分析师罗毅称,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将增强银行的抗风险能力。截至6月末,上市银行整体的拨备覆盖率为286%,拨贷比为2.68%,相对于0.94%的不良贷款率,银行有充足的风险准备应对可预期损失,安全边际较高。银行资本作为吸收非预期损失的保障,通过发行优先股提升银行的资本水平,不仅可以增强银行抵御各种未能预期风险冲击的能力,同时相较于债券融资而言,优先股融资仅需按时支付股息,银行并没有还本的压力,因此降低了银行在可能危机期间的流动性风险。但一私募人士却向早报记者表示,银行发行优先股可能并不像投资者想象的美好。优先股的偿债顺序排在次级债之后,而且期限一般是无限期,那么其每年的固定股息率至少要高于次级债券。“实际上,银行优先股的风险水平和普通股区别不大,优先股承担了如此高的投资风险,却无法获得银行经营的超额收益,那么在固定收益方面理论上也应该高于普通股的水平。”他以工商银行为例,当前5年的每股现金分红为每10股1.65元、1.70元、1.84元、2.03元、2.39元,当前工商银行股价为每股3.8元。“那么优先股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就是自己同样投入3.8元,每年的收益不应该低于0.24元,否则自己还不如去买普通股或者工商银行可转换债券。”以此计算,每年0.24元/股的收益率相当于6.24%。“由此来看,银行优先股的固定股息至少也要达到7%的水平,才能对投资者形成吸引力。”而7%的融资成本,对银行来说,并不算低。深圳大学金融研究所所长国世平则直言,“银行发行优先股,不能轻易推行。”在他看来,银行发行优先股,最重要是为银行补充资本,银行贷款大部分放在房地产。“国家不能无限给银行钱,只能发行优先股。但是,监管当局要重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优先股将首先参加分红,分走中小投资者的收益,中小投资者本来就分红很少,再加上优先股分红,中小投资者还能分多少?”除了银行,兴业证券认为,净资产收益率稳定且资产负债率高的企业有动力发行优先股。在A股市场上包括建筑类、地产类、电力等行业龙头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概率相对大。这些企业发行优先股融资可以获得比纯负债融资更高的资产信用等级,通过发行优先股偿还银行贷款等,降低公司的杠杆率。另外,如果证监会在优先股条款上可以允许无固定股息、可转换为普通股等,优先股将成为A股众多新兴行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融资工具。证监会每周一度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昨日下午例行召开,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在圆满完成2013年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的基础上,证监会目前正在认真做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准备工作,推动证券法修订和期货法制定,加大稽查执法力度。下一步将落实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机制流程,提高建议提案办理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将切实可行的建议、提案转化为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就分道制审核问题,张晓军称,分道制审核是依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情况,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国家产业政策来建立标准化差异化的审核制度,符合标准的申请实现豁免审核,2013年10月8日实施分道制审核以来,证监会已经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申请58单,49单为正常审核,9单为审慎审核。下一步,证监会将视分道制实施情况,不断完善分道制方案,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动态调整行业类型。张晓军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积极推进涉农期货品种交易方式创新,进一步拓展市场覆盖面,晚籼稻品种已经获得国务院批准将上市。张晓军进一步指出,证监会将在支持证券公司的业务产品创新方面开展以下工作:明确新设证券公司的标准;研究明确证券业务牌照管理办法;扩大证券行业对外开放等。
优先股试点是什么?说的详细点。

道富投资为您解答: 优先股试点是指现在中国还没有上市发行的优先股,所以现在先拿一部分上市公司进行试行上市,这部分上市公司及为试点。 中国政府网11月3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表示将按照《意见》制定优先股试点管理的部门规章,并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后正式发布实施。 《意见》明确,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意见》指出,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适用证券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指出,今后上市公司可以将公开发行优先股与回购普通股组合操作,既有利于优化股权结构,也有助于进行市值管理,提振投资者信心。 银行电力公司有望率先开展优先股试点 优先股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业内预计率先试点公司将集中在银行、电力、交运为主的大盘蓝筹公司上,对国有企业的综合改革将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