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的前景如何?

东方电子还没有股改,现在的抄作体裁就是因为没有股改,今天是第二个涨停板,说不定星期一还会有一个涨停,这只股票还有官司没有解决,阻碍了股改的进行,希望公司能妥善的解决诉讼,能作到皆大欢喜。
东方电子为什么长期不分红?

你来问,我来答!感谢邀请!
首先公司分不分红最根本的条件,就是赢不赢利。亏损的情况是没有分红的,这个都懂。我们只说盈利的情况下,也又可能不分红。盈利了为什么不分红呀?
听我说,首先,税费清缴后,有剩余的即为盈利。好!分红前,要扣公积金,公益金,这都有比例有规定的。再有要扣除下一年的,研发及必要的生产成本(扩大或新建生产线,上一年分摊的其他费用等等),还有剩余才会谈到分红。杂七杂八算下来,可能还不够,自然就分不了了。
上市公司就更不好说了,上市公司参考的地方比普通公司多太多的地方了。不要看着报表盈利,就想着能分红,其实核算完分摊成本,亏损的呀,还分什么。你等着分红,还不如盼着股价多涨点来的实惠。
希望能帮到你!
东方电子案是什么?

2003年2月8日,曹小妹等7位投资者诉东方电子案已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3年2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的第一起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民事索赔案件。 依据2003年1月9日颁布的《规定》,投资者进行民事索赔应有必要的前置条件,即《规定》第五条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或者"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本案的依据是2003年1月17日烟台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烟刑二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原东方电子董事长兼总经理隋元柏、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峰、原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方跃作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刑事判决,该判决已于2003年1月28日起生效。依据《规定》第五条,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已进入诉讼时效期间。 据悉,在此次民事赔偿案中,被投资者列为被告的包括: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子原高管隋元柏、高峰、方跃;发行上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主承销商及上市推荐人——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规定》第七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三)证券承销商;(四)证券上市推荐人;(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由于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权机关至今尚未对东方电子作出虚假陈述的认定和行政处罚,而法院的刑事判决仅指向三自然人,并未认定公司具有单位犯罪,因此,东方电子并不符合《规定》中成为本案直接被告的条件,依据《规定》,投资者无法直接以东方电子为被告提起索赔诉讼。 不过,这并不影响东方电子在将来成为被告。《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因此,在法院受理投资者对东方电子的民事索赔案之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东方电子才有可能被追加为"共同被告"。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承销商因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等,因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由上市公司、承销商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承销商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公司法原理,本案中隋元柏等三名高管的造假当属职务行为,应由公司对投资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三名高管因职务违法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公司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然而,审判机关尚需考虑的是,由于我国尚没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因此对于三高管的造假行为使东方电子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由此引发对东方电子股东的利益的侵害,股东并无诉得赔偿的法律依据,因此,在确定东方电子和三高管的具体赔偿数额时,应当有所权衡。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规定》第七条,东方电子发行上市的主承销商及上市推荐人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东方电子发行上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固然可以作为被告,但是目前公开信息显示,该二民事主体并未受到有关机构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因此,依据《规定》第五条,并未进入到被诉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告将此二民事主体列为本案被告,显有不妥之处。 当然,将来一旦有关机关对该二民事主体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投资者自可要求其进行民事赔偿。
请问东方电子研究生的待遇如何?福利怎么样?有没有发展前途?

看你在哪里个部门,在技术中心的话:系统部有可能开始会出一下差,自动化部的应该不会出差,配电产品线应该也不会出差。没有什么福利,前途都是别人忽悠出来的,待遇应该说还行吧。
东方电子是国企吗

“东方之星”隶属于重庆东方轮船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67年,是经营长江旅游客运的国内高级船务公司,系重庆市国有重点水运企业,共有“东方之珠”、“东方之星”、“东方王子”、“东方皇宫”、“东方皇苑”等5艘国内豪华游轮。是国企来的
有人知道烟台东方电子的情况吗?

东方电子是拥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代表着中国参加IEC(国际电工委员会)国际标准制定,并将技术和服务输出到美国、丹麦、俄罗斯、东南亚、中东等国家和地区,已经连续六年列“中国软件企业百强”前30位。连续十年以上在中国电力自动化行业国内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近4年出口总额同行业排名第一。今天的东方电子是以珍爱环境,节约资源为愿景,把环保,节能,安全,智能融入业务流程中,为客户提供能源系统解决方案。公司以智能电网、物联网和环保节能为主营业务。提供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各环节的智能自动化控制产品及解决方案,并在射频识别(RFID)技术,高低压变频器的研究和应用方面取得重大成果,为物联网的推广应用和节能降耗作出了重大贡献。历史的荣耀必将燃起我们再铸辉煌的希冀,东方电子正以百折不挠的创新与激情,是全面感知并满足客户需求,为客户创造价值,与客户,股东,供应商,社会共同进步。
东方电子本科生待遇怎么样?

东方电子和冰轮没有交集吧。冰轮不清楚,东方电子各种子公司挺多的,待遇不同啊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是1994-02-09在山东省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地址位于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号。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0001650810568,企业法人丁振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电力自动化及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器材)、轨道交通机电设备及自动化系统、风电场自动化及管理系统、电气机械及器材、计算机系统及软件、仪器仪表、电力电子设备、变压器、互感器、电抗器、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高低压成套开关柜及元器件、环网柜、柱上开关、箱式变电站、特种变压器及辅助设备、零部件的制造、销售及运营维护;智慧城市、智能交通系统设计、开发与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安防监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节能工程设计与施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备及相关软件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运营维护;光伏发电系统和空调系统的设计、开发、建设、维护及技术咨询;电蓄热设备的制造和销售;电力工程施工及运营服务;房屋、办公及机械设备的租赁;购电、售电、电力供应;区域能源系统及管理;防坠落装置设计、制造、安装、销售;进出口业务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山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2476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和1000-5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21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6家公司,具有2处分支机构。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东方电子000682什么时候开盘?

东方电子000682 2016年1月4日,开盘价105.98,收盘价96.76,最高价107,最低价9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