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交易规则

第二章 发行条件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第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需要的话,可以直接找我
中国创业板上市规则,纳斯达克上市规则

以下是创业板上市规定:1、NASDAQ全国市场(1)标准1税前净利润100万美元(约700万人民币)净有形资产600万美元(约4000万人民币)(2)标准2无盈利要求经营年限2年以上净有形资产1800万美元(约12000万人民币)2、NASDAQ小型资本市场税前净利润75万美元(约500万人民币)净有形资产400万美元(约3000万人民币)3、中国创业板(1)标准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经营3年以上,净资产2000万人民币以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总股本3000万人民币以上(2)标准2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经营3年以上,净资产2000万人民币以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总股本3000万人民币以上————————————————————————以下是NASDAQ退市规定:标准一1、净资产低于400万美元2、公众流通股低于75万股3、公众流通市值少于500万美元4、买方报价低于1美元5、股东人数少于400人6、做市商少于2个标准二1、总市值少于5000万美元,或总资产少于5000万美元,且总收入少于5000万美元2、公众流通股低于110万股3、公众流通市值少于1500万美元4、买方报价低于5美元5、股东人数少于400人6、做市商少于4个以下是中国创业板退市规定:1.最近两年经审计净利润为负;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负;3.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4.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5.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6.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7.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8.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9.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10.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检察委员会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后,终于就《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改建议达成共识。这些建议内容主要包括:将创业板上市申请公司活跃业务记录期的要求,由现行的1年修订为2年,但对于市值或总资产超过5亿港元的公司,则最短活跃业务记录期可缩短为1年。不过,获豁免的公司,上市时亦要符合公众持股量市值最少达到1.5亿港元的要求,同时股东人数最少要有300名,而现时的规定只需100名。在公众持股量方面,建议规定对市值在40亿港元以下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公众最低持股比例为25%;而市值在40亿港元以上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这一比例则为20%。对于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股份的禁售期,将由现时规定的6个月改为1年。新规定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限制,仍维持在6个月,但如果公司发行新股是为了配合主要业务,而且所发新股不构成重大交易,可以在获得股东会通过后,申请豁免。香港联交所称,有关《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各项修订建议均已原则上获得批准。现行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目前正根据上述建议进行修订。为确保新规定有效及公平地实行,有关条文将从今天起分段落实。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1.4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第一阶段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第二阶段企业内部规范重组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第三阶段正式启动上市工作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