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要看下你们之前是否有开过进口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如果有的话,估计你得再去外管局改一次密码才能进了。新政策会议的时候有听外管的领导讲过这事,说建议之前开过进口系统的企业,在领用户名和密码之前先把以前的密码变更一下。这是其一。其二是,如果你是今天刚领密码回来的话,一般是登不进去的,明天你再试一次,应该就能进了。总之就这两个方向,你再试试看。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超过30天未添加报告的,该怎么办

报告分为:义务性报告(强制性报告)、主动性报告。义务性报告的及时性是很重要的,也是外汇局考核企业等级的重要指标。如果连续发生这种情况,就非常危险了!你要仔细阅读以下两份文件。希望能帮上你的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二)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三) 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四)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五)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六)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对于第(一)、(二)、(四)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业务,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3.企业频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已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操作且涉及金额较大的,外汇局要严格审核,并可根据报告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将存在异常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对预付还有合同登记,付汇登记和货到注销这些操作吗?还是直接到银行付汇便可以了?

改革后预付报告很简单的,就是填个预计进口日期和关联关系情况即可。实际进口日期只要与报告时预计的日期没有跨月,就可以不用做任何操作了。跨月就需要修改报告了。
你好!此种情况应如何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行申报?跪求各位高人指点,请尽量详细一:超过30天的预收和预付,就是钱收了30天内没发货;二:超过90天的收款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预付后 超过30天收货的需要登记, 再30天内的不需要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是干什么用的呀?是不是以后就用这个系统。不再用出口收汇报审系统了呀?

监测系统是用来作报告用的,比如你收汇日期与实际出口日期相差30天,那么在结汇后就要上这个系统去做预收货款的报告,延期收汇,预付。。。等等也都是要在上面作报告的。应用平台里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里,每一次有外汇进了待核查户,你就要在申报系统里做申报,填上相关金额,国家,贸易性质,提交后,一般要当当天下午反馈到银行,银行审核通过了才能让你结这笔钱,从待核查户转到人民币账户。而监测系统里的操作是在结汇之后再进行的。
你好!正在进行核销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已经不需要进行逐笔核销了,实施总量管理,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 ...没法操作。 ...以前没有那东西时,是直接去...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登记预收货款后,当预收发货后,监测系统需要做登记么

你可以上去做一下调整。将你的登记的那一笔调整成两笔即可。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预收货款报告。应该做预收货款报告的条件:1. 收到预收款30内能出口货物,就什么报告都不用做。(做了不多,不做也可以)2. 收到预收款30内不能出口货物,需要在收款之日起30内在平台上面做预收货款报告。3. 收到预收款30内不能出口货物,且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做报告的,可以在货物出口之前准备资料去当地外汇局做现场报告(预收货款现场报告)。 注:你说你出口准备其他公司报关,但是收汇是你公司自己收汇的话,收汇和出口没有对应数据在监测系统上你的数据会产生差额,连续三个月总量差额和总量差额率不正常的话企业会被列入重点监测的,所以最好自己收汇自己报关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有什么用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贸易外汇改革)试点。为积极有序推进贸易外汇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省分局以及大连、青岛市分局所辖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进行贸易外汇改革试点。试点地区银行、企业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试点法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非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为规范试点业务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试点法规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见附件1),自试点之日起施行。 二、 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银行暂停试点地区企业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非试点地区企业、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仍按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三、 试点期间,对于异地办理的贸易外汇收...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贸易外汇改革)试点。为积极有序推进贸易外汇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省分局以及大连、青岛市分局所辖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进行贸易外汇改革试点。试点地区银行、企业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试点法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非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为规范试点业务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试点法规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见附件1),自试点之日起施行。 二、 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银行暂停试点地区企业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非试点地区企业、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仍按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三、 试点期间,对于异地办理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当要求企业说明其名录及分类等情况,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试点地区的B、C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登记,银行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办理。 试点地区的A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应当按非试点地区现行出口收汇有关规定和A类进口企业适用措施办理。 对于不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试点地区企业,试点和非试点地区银行不得直接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二) 非试点地区按照《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的B、C类进口企业和不在“进口单位付汇名录”内的进口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登记,银行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 非试点地区的其他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应当按试点地区A类企业适用措施办理。 (三) 对于上述应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银行审核纸质《登记表》后,应在《登记表》上签注收付款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无需登录相关系统核实或签注《登记表》电子信息。 (四) 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无需为其办理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非试点地区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试点地区银行应按照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四、 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暂停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
国家外汇管理局平台的一个系统,用于监测外汇流动与货物贸易的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 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 两个系统区别在哪?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主要是给你用来申报的,检测系统主要检测公司的外汇状态,并对不正常的状态进行报告。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关于延期付款的报告登记问题

你这笔合同考虑进行延期付汇登记,操作的时间应在进口报关30天内进行报告,报告后如提前付汇可以向前调整付汇日期,如超过设定的预计付汇日期可以在到期前向后延期.付汇日期就是大概的付汇日期估算一个即可,有问题可联系通商汇010894268006910
外汇管理平台怎么新增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第一:银行己收汇,报关单出口日期和收汇日期在30天以内于2012年9月1日收款。货物报关单出口日期在9月1日-9月30日区间内。我公司不需要在外汇管理局网站登记(所属A类企业)业务相关流程结束第三:银行己收汇,报关单出口日期超出收汇日期30天,报关出口日期在收款30天内发生变更。2012年9月1日收款,货物预计于11月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更改为其他月份办理的情况,我公司需在9月1日-9月30日时间范围之内在外汇管局网上预收货款报告修改更改截止时间。第一:报关单出口日期和收汇日期在90天以内结束关单的出口日期于2012年9月1日。收汇的日期在9月1日至11月29日之前能结束的。我公司不需要在外汇管理局网站登记(所属A类企业)业务相关流程结束。第二:报关单出口日期和收汇日期在90天以外结束关单的出口日期于2012年9月1日。收汇的日期在11月29日之后能结束的。我公司需要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在外汇管理局网站延期收汇报告新增登记(所属A类企业)业务相关流程结束。
不用, a类企业报告:30天以上的预收预付, 90天以上的延收延付需要报告主动性报告有二个, 贸易信贷报告是前者, 另一个差额报告是进出口与付汇收汇差额不合理时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