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集团王振华- 新城控股王振华没下文了?
新城控股董事长猥亵女童案最新进展,新城董事王振华猥亵女童真的吗?

据报道,新城控股的董事长王振华由于个人原因被刑事拘留,此事一出,新城控股必然受到牵连,新城控股做了一系列应急措施,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撤销王振华董事长一职,重新任命新的董事长,新董事长为原董事兼总裁的王晓松。
然而这并没有对新城控股带来什么实质性的改变,股票持续下跌成为必然趋势,毕竟原董事长王振华据悉是由于猥亵女童被拘留,此事一旦落实,股民及民众一定不会再次信任新城控股,毕竟这种公愤难平,未来,新城控股的发展不容乐观,希望能有一个好的方案来应对。
新城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女童疑涉事酒店离新城总部很近,家乡常州网民几乎一边倒痛骂:他给常州人丢脸丢大了,你怎么看?

作孽哦,花甲之人,怎么能对九岁的女孩下得了手,孙女辈的人物了,抱在手里都应该疼爱的不得了。
别说一个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就是一个普通老百姓,亿万里也不会出现一个这样的人吧,可偏偏就出现在一个据说市值3000亿的上市公司老总身上了。
真是道貌岸然的伪君子了,一边做贡献,一边犯罪,两面人展现的淋漓尽致。
最关键的是,对小孩子下手,罪恶滔天,万死难辞其疚!
已经把人的底线刷出新高度!
别说丢常州人脸,江苏人脸了,那是丢祖宗十八代的脸,父母的脸,国家的脸,丢到全世界了,网络信息如此发达的时代,消息遍布世界各地了。
问我怎么看,没收作案工具是最基本的,更要查查这么多年他害了多少无辜的孩子,也要查查这条线路有多少人在犯罪,绝不手软,绝不姑息,如果查出不仅仅是这一件事,那么,全国人民不会答应的。
对于公司,有德着居之,这货不上路,公司当然不能让他管理了,不管怎么弄,他都应该下岗!毕竟公司和员工都是无辜的。
我们静待官方报道。
如何看待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一事?是否存在利益链输送?

我敢肯定这不是第一次这样了,以前可能用钱摆平了,这次估计被人搞了所以新闻上才出来,这种人根本不配做人,一个9岁的孩子也能下手,真的太恶心了,太可恶了,一定要严判,给公众一个交代,如果这件事没有后续,那我们的法律就失去了尊严,我相信法律会给我们一个交代
王振华儿子接任董事长之后,会对新城控股有哪些影响?

新城控股公司董事长:王振华强奸猥亵幼女案件!判刑5年合理吗?

一个案件的判决是不是合理,要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案件事实
因为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采取不公开审理方式进行审理,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犯罪,也一般不公开审理,所以本案的犯罪事实我们无法从官方正式的法律文书中找到依据,只能根据现有的报道,被害方的控告,辩护律师的声明等推断案件事实:
某年某月某日某时,王振华通过某某,以嫖娼方式,将不满十岁的女受害人带到了某地方,对受害人进行了猥亵。
以上事实大概是起诉书的内容。
二,证据分析。
以上法律事实说明:第一,王振华不是多次猥亵,或猥亵多名幼女。第二,王振华的行为没有认定为强奸,说明王振华的性器官没有与受害人接触(为了保护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受害人,对强奸罪采取"接触说",<针对已满十四周岁以上的受害人采取"插入说">,即只要男方性器官接触到女方性器官,即视为强奸既遂。)第三,有关幼女阴道撕裂的情况,要么不是事实,因为一方面,开始的鉴定认定:阴道撕裂,二级轻伤的结论,被王振华的律师团队后来请来的妇科,DNA检测的专家否定了。另一方面,开始作出鉴定的上海鉴定机构违反全国人大规定,没有对外鉴定资格”。没有资格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让人怀疑。要么是事实,但不能证明是王振华所为,因为王振华没有供述过(受害人怎么说的不知道),上海的鉴定意见中的"新鲜伤"也不成立。
三,法律适用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检察院的指控
根据披露的情况来分析,估计检察院是以王振华犯强制猥亵儿童罪,而不是以强奸罪提起公诉的,因为无法确定"阴道撕裂,构成二级轻伤"的事实,无法认定为"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王振华也并非在公共场所进行猥亵,达不到加重处罚的条件,所以,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只按一般猥亵儿童罪,并且从重处罚的要求,提出了4一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三)适用法律分析
1,为什么没有按强奸罪起诉?
第一,不论是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妇女丶儿童罪,本质特征是违反妇女意志。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儿童),强奸或者是猥亵,不管女方是否愿意,法律几乎是一致推定这种情况是违反女方(儿童)意志的,不是自愿的,她们的年龄说明她们的经历大少,情感发育不全,认知不全,无法正确区分是非。
第二,强奸罪中本来就包括强奸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要以重处罚。
第三,2015年以前,还有"嫖宿幼女罪",后来在刑法修正时取消了。理由就是:以嫖娼方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虽然女方同意并收钱,但鉴于女方的认知能力有限,其自愿同意卖春行为不能视为男方未违反女方意志。这种嫖宿幼女的行为应当按强奸罪论处!
2,本案为什么以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
第一,强制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是指除男性性器官与女性性器官接触之外的其他各种各样(……)的行为。如果双方性器官有接触,按接触说即为强奸既遂。
第二,本案无法确定双方有性器官接触,故无法认定有强奸行为。
第三,虽然王振华只承认搂搂抱抱,摸摸捏捏,甚至阴道撕裂,二级轻伤的事实被否定,但基于此案是支付嫖资的嫖娼意愿,而嫖娼往往还有不堪出口的各种情节,而这种情节就是严重猥亵幼女(儿童)的行为,王振华的供述明显避重就轻,好象是大人亲昵小孩,但别忘了付钱买春的卑鄙动机!即使损伤达不到二级轻伤,但受害人太小,皮肤嫩,一般的红肿应该是有的。所以,检察院综合考虑,以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
新城控股王振华没下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