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董案 | 姐妹俩结构化融资3000万撬动1亿资金,股价一路跌补...

投资标的为上市公司歌华有线在2015年的那场定增。
当年11月,证监会批准9家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约2.23份股票,其中中信建投通过发起资管计划认购定增股约4400万份,投资额约6.5亿元。
4400万份中由杭州磐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持有677份,投资额约1亿元。
杭州磐晟股权结构如下:
王某1担任上海滚石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上海滚石担任杭州磐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某2在杭州磐晟中持股98%。
王某1为王某2亲姐姐。
也就是说,王某1、王某2姐妹截止当时,用约1亿元持有了歌华有线的定增股票。
1亿元并不是小数目,歌华股份的定增限售期为36个月,预计于2018年12月12日上市流通。
于是姐妹决定通过转让方式让资金回笼。
2016年1月至3月期间,王某2作为劣后级委托人与北京信托签订《信托合同》,出资3333万元;其余16名机构、自然投资者作为优先级委托人各自和北京信托签订《信托合同》,总计出资6667万元。
该信托计划名为“北京信托·丰收资本01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中1%投资于信托业保障基金,其他全部用于受让磐晟合伙持有的677万股歌华有线限售流通股票收益权。
姐妹俩用3333万元撬动1亿元,想收了杭州磐晟所拥有的定增股票收益权,这是看准了歌华有线股票上涨,等待36个月后解禁赚超额收益。
这笔交易非常不值。
首先,016号信托系为结构化产品,王某2为劣后级受益人,风险系数高于优先级受益人,如果盈利,劣后的收益远远大于优先级受益人,遭遇亏损时的顺序为先劣后级,后优先级;也就是说姐妹俩还是笃定认为歌华有线股票一定上涨;
其次,王某2需要在该信托成立之日及信托成立每满1年之日,每年缴纳补偿金以支付下一年度给优先级委托人的固定收益及各项信托费用固定部分,滚石公司为王某2在该信托计划项下的各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也就是说,王某2得向优先级委托人支付固定随附信托收益率7.5%/年;
再次,北京信托还和王某2签订了《追加资金协议》,约定追加增强资金、差额补足、强制受让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及缴纳补偿金事宜;
再再次,杭州磐晟与北京信托签订了股票质押合同,约定将标的股票质押给受托人,其中明确磐晟有限合伙应当将其证照、公章、财务章、王某1人名章交由北京信托保管,如杭州磐晟需要使用前述证照、印鉴等,需经北京信托同意;
最后,这一场交易不管程序多复杂,都压在了歌华有线的股价上。
歌华有线的股价如何呢?
不负众望,在经历了2015年6月中期的高点之后,再也拉不起来了。
2018年10月后,北京信托多次要求王某2、滚石公司按照《信托合同》《追加资金协议》及《追加资金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增加增强资金,但王某2及上海滚石公司未缴纳。
2018年10月10日,王某1对北京信托表示:“朋友们都没有资金了,市场已经枯竭了。
此时的姐妹俩也焦急,无法眼睁睁看着自己的3000多万打水漂,又无能为力于这一切早已注定,于是进行了如下操作,不能说没什么用,只能说和解决问题毫无关系:
2018年12月5日,磐晟有限合伙在杭州城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载明“杭州磐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不慎遗失公章、法人章和财务章各一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63981897G,声明作废”。
北京信托急了,先向杭州磐晟、上海滚石和王某1发出《告知函》要求补仓,以及若已经补办印鉴要求移交给北京信托,王某1自然不理会。
众所周知,虽然签订了一系列协议,但是向中信建投买了667万股的始终是杭州磐晟,而不是北京信托;而北京信托与杭州磐晟之间的私下交易,中信建投可是一无所知。
于是在同日,北京信托向中信建投发送了另一份《告知函》,要求鉴于《转让合同》,中信建投任何处置标的股票的行为均需征得北京信托公司书面同意,请中信建投公司配合杭州磐晟对于前述标的股票的变现,并将相关变现事宜于当日通知北京信托公司。
2019年2月20日,北京信托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被一审驳回。
随后北京信托上诉至北京高院,二审结局翻转,于2020年12月31日最终判定杭州磐晟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持有的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6770480股股票进行出售;出售后的全部收入属于北京信托·丰收资本01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
在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12日之间,歌华有线股价约为9元,距离峰值的51.61元,跌去了约83%。
股市指数行情:上证指数 3486.56 -0.58% 深证成指 14417.46 -0.81% 恒生指数 28458.44 +0.03% 道琼斯 34084.15 +0.55% 纳斯达克 13530.47 +1.73%,财经股市大盘新闻资讯董案 | 姐妹俩结构化融资3000万撬动1亿资金,股价一路跌补...中信建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