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轻工财经网

当前位置:首页 >> 股市

股市

货币员工获授4万股限制性股票被公司注销,法院判决:赔

2021-07-10 22:50:14股市
货币 本案主人公是某上市公司高管,公司基于激励员工创造更多价值的目的,向员工授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员工获授予公司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3.33元/股,

货币员工获授4万股限制性股票被公司注销,法院判决:赔图

本案主人公是某上市公司高管,公司基于激励员工创造更多价值的目的,向员工授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员工获授予公司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3.33元/股,比公司上市交易价格低50%,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由员工自筹。

限制性股票行权的标准是员工考核达到B级以上,且公司整体业绩达到相应目标。

行权期为三年,分别为40%、30%、30%。

至产生争议时,行权期仅满一年。

后员工因故被被上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4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损失款。

公司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应支付赔偿金。

同时,员工考核未达到B级,亦不应该支付股票回购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决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同时,判决公司向员工赔偿一期股票回购损失629440.88元。

之后的股票回购损失,待条件成就时,员工可另行主张。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对股票回购损失的认定,认为:本案中,如果员工所获授4万股限制性股票未被XX股份公司回购注销,自2015年8月24日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之日起,员工可将其第一期解锁股票即1.6万股“XX科技”在股票交易市场出售,从而实现其股票收益。

考虑到股票交易市场增发价格的确定通常以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为依据,结合员工在劳动仲裁阶段、起诉阶段均明确主张赔偿限制性股票损失款而非返还股票,可以推定员工具有将涉案1.6万股“XX科技”股票变现的意思表示,法院酌情将XX深圳公司、XX股份公司应向员工赔偿第1期限制性股票的价格标准确定为按照员工起诉之日前20个交易日“XX科技”股票平均收盘价格计算。

经核算,XX深圳公司、XX股份公司应向员工赔偿股票回购损失629440.88元[×16000]。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由于XX股份公司2015年度利润尚未达到《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解锁条件,XX股份公司已依照上述计划回购注销了第二期全部限制性股票,即使员工持有第二期限制性股票,亦不能行使相应股票权利,故对员工有关XX深圳公司、XX股份公司赔偿其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由于《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明确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包括XX股份公司本身业绩条件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条件,而XX股份公司2016年度利润是否能够达到《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解锁条件尚不能确定,故对员工有关XX深圳公司、XX股份公司赔偿其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损失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不予支持;如XX股份公司2016年度利润能够达到《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解锁条件,员工可另循法律途径要求赔偿。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粤03民终1326号认为:

其一,关于本案限制性股票回购损失赔偿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畴问题。

本院认为,限制性股票属于股权激励收益的一种形式。

当前股权激励收益形式多样,特性不一,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当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予以界定。

综合考量以下因素,本院认为本案员工诉请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损失赔偿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理由如下:1、从员工获得涉案“XX科技”限制性股票起因来看,员工于2012年10月25日与XX深圳公司签订了自2012年1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任XX深圳公司高级主管,于2014年被授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予母公司XX股份公司4万股“XX科技”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3.33元/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由员工自筹。

由此可见,员工得以获得以大幅低于市场价格的股权激励价格购买4万股“XX科技”限制性股票的资格,是基于其与XX深圳公司较长时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也基于其对XX深圳公司及XX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的贡献和业绩,这体现了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基于身份关系及劳动成果予以福利或奖励的特征。

2、从XX深圳公司与XX股份公司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的较长期目的来看,《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任岗职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任职工作岗位或者绩效考核不合格,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将以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可见,XX股份公司和XX深圳公司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的较长期目的是希望被激励对象能继续为公司服务且需要符合岗位要求及满足公司的绩效考核,从而有利于维持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稳定及提高激励对象工作积极性和能动性,促进公司业绩和价值提升,体现了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激励管理的劳动关系特征。

3、从员工涉案4万股“XX科技”限制性股票自由流通即激励利益实现条件来看,XX股份公司公布的《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限制性股票自由流通的条件,要求被激励对象按其任岗职位的要求进行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任职工作岗位或者绩效考核不合格,将以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规定XX股份公司在行权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在B级以上,其获授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锁并自由流通;如激励对象在绩效考核期间存在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等情形,其获授限制性股票则不得解锁。

可见,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是劳动者在劳动中的成果需符合公司要求及劳动者不得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行为。

这也体现了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管理的典型特征。

4、从员工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的考核事实依据来看,员工的考核工作虽由XX股份公司进行,但其考核依据仍系基于员工在XX深圳公司的工作表现和业绩,亦显著地体现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典型特征。

5、从员工获得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性质来看,根据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其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与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相关规定显示限制性股票从性质上属于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突出劳动贡献以及激励劳动者继续积极工作而向劳动者支付附条件的具有经济性福利的薪酬。

虽然其授予时不属于劳动法强调的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但由于其股权激励价格大幅低于股票市场价格,劳动者行权时,必然会为劳动者带来差价的收益,这部分的收益是可以以法定货币形式得以实现。

基于上述分析,本案中员工获得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当属于薪酬组成部分,员工因其限制性股票被回购注销引起的纠纷,具有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和激励的劳动关系典型特征,明显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普通民事合同纠纷。

原审认定员工诉请XX深圳公司、XX股份公司赔偿限制性股票损失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符合劳动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

基于上述分析,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员工诉请的限制性股票损失赔偿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并认定XX股份公司董事会考核委员会将员工2014年绩效考核等级确定为C并回购注销其第一个解锁期1.6万股股票继而回购其其余所有获授股票的事实依据不足,符合劳动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维持。

由于员工对原审就其分三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被回购注销所造成的损失具体处理意见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因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股市指数行情:上证指数 3524.09 -0.04% 深证成指 14844.36 -0.26% 恒生指数 27344.54 +0.70% 道琼斯 34421.93 -0.75% 纳斯达克 14563.71 -0.69%,财经股市大盘新闻资讯员工获授4万股限制性股票被公司注销,法院判决:赔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