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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币中国税务报:全国首例对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征税

2021-08-24 21:06:24股市
港币深圳地税跨境追缴1368万元税款对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征税取得突破。近日,全国首例对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追征个人所得税1368

港币中国税务报:全国首例对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征税图

深圳地税跨境追缴1368万元税款

对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征税取得突破。

近日,全国首例对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追征个人所得税1368万元在深圳市地税局入库,从而结束了长达半年跨境税款追踪,实现了非居民个人在境外直接转让母公司股权,间接转让境内子公司股权征税个案突破,为拓宽反避税视角作出了有益探索。

据悉,某香港商人在港注册一家典型“壳公司”,注册资本仅有1万港币。

2000年该公司作为投资方在深圳注册一家法人企业,专门从事物流运输,同时置办大量仓储设施。

经过近10年的经营,子公司已经形成品牌企业,经营前景看好,而且由于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公司存量物业市场溢价很大。

2010年,该港商在境外将香港公司转让给新加坡某公司,深圳公司作为子公司一并转让,转让价格2亿多元。

对于港商个人取得的转让收益是否征税,税企之间存在很大分歧。

经过反复调查和多次取证,深圳市地税局认为本案转让标的为香港公司和深圳公司,标的物业为深圳公司的资产,转让价格基础是深圳公司资产市场估价。

鉴于香港公司在港无实质性经营业务,其转让溢价应大部分归属深圳公司资产增值。

这种形式上直接转让香港公司股权,实质上是间接转让深圳公司股权,存在重大避税嫌疑。

经请示税务总局,决定对其追征税款。

据了解,深圳毗邻香港,非居民以个人身份在港注册公司获得法人企业身份转投内地企业的现象很多。

这些在港公司本身并无经营业务,实质经营活动基本由境内公司承担,在港公司基本属于“壳公司”或“导管公司”。

对于这种直接转让在港公司股权而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行为,如果在港公司股东是法人企业,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认定其滥用组织形式,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穿透其中间公司直接界定为转让境内公司股权进行征税。

而如果是非法人企业,属于自然人股权转让,对其转让所得进行征税目前存在法律适用问题。

因此,本案在实践上的率先突破,将有利于推动国家税收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打通反避税理念和手段在相关税种之间的瓶颈,对公平税负和捍卫国家税收主权具有重要意义。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来《关于非居民个人股权转让相关政策的批复》,该函内容如下:

C公司控股方为香港居民个人,其股权转让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一般反避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案件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转让标的包括C公司和A公司的资产,该股权转让所得中涉及转让A公司部分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对其进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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