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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悖论

2021-08-30 00:31:09股市
控股股东,有两种认定标准:1.在有限公司,是指其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在股份公司,是指其持有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2.虽然出资额或持

控股股东悖论图

控股股东,有两种认定标准:1.在有限公司,是指其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在股份公司,是指其持有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2.虽然出资额或持股比例不足50%,但是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以有限公司为例,股东甲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90%,股东乙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10%,此时股东甲是控股股东,没有问题。

但是,如果前例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乙持有100%表决权,此时股东乙是控股股东,也没有问题。

问题是,这种情形下,股东甲是否仍是控股股东?

看公司法216条的规定,只要出资额占公司资本50%以上的股东,就应该是控股股东,而不论其占有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如何,所以股东甲是控股股东。

又因为股东乙持有100%的表决权,能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所以股东乙也是控股股东。

这是依据法律条文得出的结论,没有错,但是显然不合常理。

因为股东甲在事实上根本无法控制公司,怎么成了控股股东?这就是我想说的“控股股东悖论”,符合法律规定,却结论荒谬。

解决悖论的路径在这里:认定控股股东的目的,是为了追究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例如控股股东利用公司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换句话说,若不是为了追究责任,我们不会去认定谁是控股股东。

因此,在股东甲和股东乙的案例中,股东甲永远不可能被认定为控股股东,因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甲无表决权,不可能发生股东甲利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不具有被追究相关责任的可能性,不具备被认定为控股股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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