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票券事检语|第二十六期:一文读懂《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券事检语
北京市检三分院
小证
北交所”设立之际,中国证监会发布通知,针对《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为配套制度之一,该办法对规范北交所试点注册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今天,我们跟随小证的步伐,一起学习!
小证按
北京证券交易所试点注册制,处于市场融资端的是企业,处于市场投资端的是符合北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合格投资者,企业面向市场内部的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是一种特定范围内的公开发行,区别于面向普通投资者的最广义的公开发行。
在原新三板制度下,2019年新三板改革,修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增设了“第六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随着北交所设立、《发行注册办法》的出台,《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再次修订时删除了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规定。
试点注册制的科创板、创业板亦分别有相应的“发行注册办法”。
《发行注册办法》共八章五十八条,分为总则、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信息披露、发行上市保荐的特别规定、发行承销、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01 明确发行注册的总体要求
对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北交所市场定位、审核注册安排等总体要求予以明确,同时按照注册制要求,进一步厘清、强化各方责任:发行人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荐人需对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证券服务机构对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负责。
02 依法设置发行条件
以《证券法》规定为基础,经国务院同意,在公司治理、企业经营、财务会计等方面设置较为包容的发行条件。
维持与新三板创新层、基础层“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要求发行主体为在新三板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公司。
强化规范要求,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公开发行股票。
03 构建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审核注册程序
企业公开发行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其中股东大会应当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北交所受理企业公开发行申请,审核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并向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和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
证监会对北交所审核质量和发行条件、信息披露的重要方面进行把关,作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
对审核注册各环节时限、中止和终止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提升透明度。
04 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等要求编制并披露信息,注重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充分披露创新特征。
证监会依法制定相关信息披露规则,并授权北交所提出细化和补充要求。
建立发行上市预披露制度,发行人应当在北交所受理环节、提交证监会注册环节以及发行环节按要求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等相关文件。
05 严格落实保荐和承销责任
《发行注册办法》明确北交所发行上市保荐适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同时对保荐人的履职要求以及保荐持续督导期限进行规定。
北交所公开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发行人可以选择直接定价、竞价以及询价等方式定价,证监会授权北交所制定发行承销业务规则。
06 夯实各方法律责任
多措并举加大违法违规追责力度,切实提高违法成本。
加强自律监管,由北交所和证券业协会对发行上市承销过程中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强化行政监管“硬”约束,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中介机构以及责任人员,采取较长时间不予受理证券发行相关文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等严厉措施。
加大行政、刑事追责力度,相关主体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证监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小证
本期内容就介绍到这里,下期小证继续带大家学习“北交所”相关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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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北京市检三分院
供稿:第七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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