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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理财产品风险测评必须去银行柜台吗?

2021-07-01 21:53:49基金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哪些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理论上是不可以的——2011年8月28日,银监会以2011年5号令公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于20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哪些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哪些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

理论上是不可以的——2011年8月28日,银监会以2011年5号令公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说的是“具体”产品,而且只是管理办法,实际监管又是另一回事了。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同时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还应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风险测评必须去银行柜台吗?

理财产品风险测评必须去银行柜台吗?

开门见山,理财产品风险测评不一定要去银行柜台,但是首次购买银行理财需要在线下进行风险评估。

对于不同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有不同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其中银行理财产品称得上是一个另类,因为银行理财产品与理财子公司产品的规则是不一样的。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二十九条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即每年一次重新评估,可线上)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指出,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在非机构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本公司渠道(含营业场所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也就是说购买银行理财必须在柜面进行风险评估,而购买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可以通过线上进行评估。

除银行理财产品外,常见的基金、个人养老保障管理等其他理财产品,大多可以直接在线上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会根据投资者年龄、收入情况、家庭资产情况、投资经验等多方面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目前只要分为1-5个等级,部分机构分为1-6个等级。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销售机构应该向投资者推荐风险相匹配的理财产品,风险评估就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总结一点: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进行风险评估,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九章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要求,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第六十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实行报告制,报告期间,不得对报告的理财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商业银行总行或授权分支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负责报告,报告材料应当经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在销售前10日,将以下材料向中国银监会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部门或属地银监局报告(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执行):(一)理财产品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基本特性、目标客户群、拟销售时间和规模、拟销售地区、理财资金投向、投资组合安排、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含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产品风险评估及管控措施等;(二)内部审核文件;(三)对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文件;(四)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六)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七)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八)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不适用本条规定。第七十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开始发售理财产品之日起5日内,将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总行理财产品发售授权书;(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三)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四)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七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进行补充报送或调整后重新报送。第七十二条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一)发生群体性事件、重大投诉等重大事件;(二)挪用客户资金或资产;(三)投资交易对手或其他信用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违约事件,可能造成理财产品重大亏损;(四)理财产品出现重大亏损;(五)销售中出现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进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统计分析,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本年度理财业务发展报告,应当至少包括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客户投诉情况等,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