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轻工财经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基金

基金

社会法人股-什么叫“法人股”?

2021-07-10 22:51:18基金
法人股和自然人股的区别?怎么区分?主要是持股人的身份、股票转移、理论价值不同。1、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

法人股和自然人股的区别?怎么区分?


法人股和自然人股的区别?怎么区分?

主要是持股人的身份、股票转移、理论价值不同。1、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自然人股是区别于法人股的相对概念,即社会自然人参与募股或以发起设立方式所取得的股份公司的股权,是企业上市前的社会公众股,它与企业内部职工股同属于个人股。注:如果该法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那么该法人股为国有法人股;如果是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则为社会法人股。2、与法人股相比,社会自然人股的优势是可以在自然人之间自由转让。3、从理论上及本源上来看,社会自然人股的价值源自自然人所持股权企业的价值(主要是其赢利能力和未来成长空间),以及其上市后套现的高回报。扩展资料:法人股转让的限制性规定1、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3、法人股只能在法人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自然人或其它非法人组织;4、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5、除为核减公司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单位合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6、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7、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参考资料:法人股_百度百科

关于以上市公司社会法人股抵债的民事调解书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

关于以上市公司社会法人股抵债的民事调解书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质押合同及红利抵债协议效力问题请示案的复函(2004年4月15日 [2002]执他字第2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上市公司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法人股在法定不得转让期内设质押担保在可转让时清偿期届满的债权其质押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等两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本案发起人股份质押合同效力的问题,基本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公司法》第 147条规定对发起人股份转让的期间限制,应当理解为是对股权实际转让的时间的限制,而不是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的限制。本案质押的股份不得转让期截止到2002年3月3日,而质押权行使期至2005年9月25日才可开始,在质押权人有权行使质押权时,该质押的股份已经没有转让期间的限制,因此不应以该股份在设定质押时依法尚不得转让为由确认质押合同无效。  二、关于本案中三方当事人达成的以股份所产生的红利抵债的协议(简称三方抵债协议),我们认为:首先,该协议性质上属于三方当事人之间的连环债务的协议抵消关系。在协议抵消的情况下,抵消的条件、标的物、范围,均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合同法》第100条关于双方当事人协议抵消的规定,并不排除本案中三方当事人协议抵消的做法。其次,该协议属于预定抵消合同。根据这种合同,当事人之间将来发生可以抵消的债务时,无须另行作出抵消的意思表示,而当然发生抵消债务的效果。这种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认可。本案中吴江工艺织造厂(以下简称织造厂)在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中的预期红利收益处于不确定状态,符合这种预定抵消合同的特点。  三、关于股份质押协议与三方抵债协议的关系问题,因本案股份质押权的行使附有期限,故质押的效力只能及于质押权行使期到来(即 2005年9月25日)之后该股份产生的红利,质押权人中国银行吴江支行(以下简称吴江支行)不能对此前的红利行使质押权。因此,对于织造厂于2001年6月9日从服装公司分得的该期红利,吴江支行不能以股份质押合同有效而对抗服装公司依据三方抵债协议所为的抵消。

  四、织造厂在服装公司的红利一旦产生,按照三方抵债协议的约定,服装公司给付织造厂的红利即时自动抵消面料厂对服装公司的债务,不需要实际支付。因此,在宜兴市人民法院向服装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时,被执行人织造厂在服装公司的红利债权已经消灭,不再有可供执行的债权。宜兴市人民法院从服装公司划拨红利的执行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什么叫“法人股”?

什么叫“法人股”?

你好,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法人股平均占20%左右。根据法人股认购的对象,可将法人股进一步分为境内发起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个部分。日常股市中说的C股,就是进入协议转让的法人股。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法人股是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总称。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如果该法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那么该法人股为国有法人股;如果是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则为社会法人股。法人股流动的方式  现有的法人股流动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协议转让、拍卖、质押和回购。由于缺乏更广泛的投资者参与,法人股的流通受到制约,更无法通过股票市场的交易来体现其真正的价值。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

什么是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

什么是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

我国证券市场上发行的股票按照股票的持股主体来划分,可以分为国家股、 法人股和流通股。 国家持有的股票,国有股是国家在该企业中控股,有利于宏观调控,同时国家也看好该企业,从中盈利,并保证在企业最危难的时候,给与其支持。 法人股是指法人(单位)以自有资金认购的股份或原集体企业 的资产重估后折算成的股份。 公众股是一个相对与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概念,在二级交易市场也就是我们说的证券市场上交易的都是公众股, 国家股和法人股是不上市流通的股票,是以前国家的制度缺陷,为了不让所谓的“国有资源流失”造成的。从2005年4月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慢慢的所有的股票就要全流通,就不存在什么国家股,公众股之说了。 经批准, 由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称为外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