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轻工财经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基金

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是什么

2022-03-19 10:10:28基金
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所谓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即通常所说的“门槛”,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前,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须先用个人帐户资金支

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

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

所谓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即通常所说的“门槛”,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前,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须先用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后,统筹基金才开始按规定标准支付医疗费。  所谓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封顶线”,是指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最多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就是花了这些钱以后才开始报销,通俗的说

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是什么意思

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是什么意思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和从个人帐户基金中支付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支出、门急诊医疗费用支出、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其他支出。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怎么填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怎么填

医保结算单上的金额是报销。住院收费单上的医保记账是扣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而不需要本人亲自付费。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以北京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例: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3块钱的大病统筹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是什么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是什么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包括参保人员治病所需要的基本用药、基本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这些费用只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的范围,符合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才能由统筹基金予以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在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甲类目录”药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药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其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下列哪些医疗费用不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下列哪些医疗费用不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答: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四)在境外逗留期间发生的。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需要支付哪些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需要支付哪些费用?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参保单位缴费为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在职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可依据有关规定适当调整单位及个人的缴费率。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须于每年3年31日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上半年度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计算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缴纳(包括单位缴费的6%和个人缴费的2%)。第十四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从征缴的事业保险金中直接划转(包括单位缴费的6%和个人缴费的2%)。第十五条 新建单位当年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因职工调动等情况发生人员增减变化时,须于当月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人员变动后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和缴费金额。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破产或撤销时,应按当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为退休人员一次性交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破产的单位从破产清偿费用中列支,撤销单位从资产变卖费用中列支,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其基本医疗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10%,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除个人应按规定比例负担之外,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但一个缴费年度内,年累计计算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个人自付比例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按下列规定执行: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个人自付比例 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自付比例 在职职工个人自付比例 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自付比例 在职职工个人自付比例 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自付比例 25% 20% 20% 15% 15% 10% 一个缴费年度内,两次以上住院的,从第二次起,起付线按本年度起付标准的50%执行。第三十三条 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可采用大病救助基金或商业医疗保险办法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 职工住院治疗确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乙类药品的,由个人先按规定自付一定比例,其余部分按住院费用支付办法执行。职工住院治疗实施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费用支付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病情需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应由二级甲等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理由,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其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比例再增加10%。第三十六条 职工外出期间因突发性疾病确需急诊住院医疗的,应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就近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其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凭有关证明及职工就诊医疗机构提供的有关医疗资料、出院证明书、医疗费用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市职工住院医疗有关规定结算医疗费。第三十七条 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退职人员和因工作需要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不含成建制驻外单位)的在职职工在居住地住院医疗时,需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乡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并及时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出院后由所在单位凭治疗医疗机构开据的出院证明书、有关医疗资料、医疗费用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我市职工住院医疗有关规定结算医疗费用。第三十八条 职工发生工伤(含职业病)、女职工生育所需医疗费用,不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