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处置规定

1、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2、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3、《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4、《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废止)
5、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196号 2004年8月24日)
6、《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
拓展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8年1月8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财字[1998]第20号)同时废止。
国有资产处置规定有:
1、《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2、《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3、《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4、《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