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轻工财经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基金

基金

村基金会章程标准范本-中国佛教慈善基金会章程

2022-04-28 14:52:32基金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 本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管理和使用海内外组织或者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赠以及政府资助财产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第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基金会法人资格。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筹措文化发展资金,资助公益文化,推动文化创新,扶植文化人才,促进文化交流,致力于上海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第二章 基本工作原则第五条 本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规范的原则,管理和运作文化基金。第三章 基本功能和基本任务第六条 本会基本功能和基本任务是:(一)筹集文化发展资金。其中包括筹集海内外组织或者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争取政府资助。(二)资助公益文化。主要资助有示范性、探索性、经典性、国际性的文化项目以及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三)推动文化创新。资助具有原创性、创新性和实验性的文化项目。(四)扶植文化人才。资助文化新人的培养和文化艺术人才的进修提高。(五)促进文化交流。资助有助于提升上海文化艺术总体水平和扩大上海文化影响力的国内外文化交流项目。(六)开展基金会之间的交流。接受海内外其他基金会的委托,处理相关文化事务,加强双向文化协作。(七)接受政府委托,组织文化奖励活动以及办理政府委托的其它事宜。第七条 本会依据宗旨和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立并管理下属的公益性文化机构。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理事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国内外著名文化艺术家、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等组成。理事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监督本会工作;(三)参加本会活动。理事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接受和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积极为本会开展工作。第九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五年,理事任期与理事会同。理事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如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提请理事会批准。调整理事,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提请理事会确认。其中增补理事,须由现任理事两人以上联名推荐。第十条 本会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召开日期由常务理事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三)审批工作报告和年度预决算;(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工作。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其他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职责是:(一)执行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本会章程提出的任务;(三)聘任名誉理事、副秘书长、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四)审批本会工作计划;(五)审议工作报告和年度预决算;(六)对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估;(七)提出理事人选调整方案;(八)安排和协调理事大会议程及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九)讨论和决定本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第十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议不定期召开,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改选期间,由本会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理事会职能。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的工作职责是:(一)召集、主持或者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二)安排常务理事会工作及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他常务理事的分工;(三)责成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基金会运行情况;(四)行使理事会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配合理事长工作。常务副理事长的工作职责是:(一)受理事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二)受理事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三)协助理事长安排和处理常务理事会工作。第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的工作职责是:(一)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二)协调本会下属各办公室之间的工作;(三)向常务理事会汇报本会运行情况。第十七条 本会的日常行政工作机构为基金会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的工作职责是:(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二)组织起草本会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案;(三)提出设置或者撤销工作机构、机构负责人任职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常务理事会批准;(四)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第十八条 本会为确保资助方向的准确和项目评审的公平、公正,特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向基金会提出申请资助的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对申请项目进行预选;(二)提出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预案,报常务理事会批准;(三)对资助项目的实施结果进行评估和验收。第十九条 本会办公室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基金来源和使用第二十条 本会的基金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一)政府资助文化的资金;(二)海内外组织或者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三)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一条 本会基金使用办法如下:(一)本会根据上海文化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资助计划、方案、规则,并将资助范围、资助额度、申请办法、评审程序以及受资助者的义务向社会公布。(二)为了保证资助项目选择的公正性,资助项目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常务理事会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三)为了保障资助的有效性,本会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进行必要调控。第二十二条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执行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检查,每年进行审计。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二十三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成立个爱心基金会章程怎么写

成立个爱心基金会章程怎么写

问当地的吧

怎样制定一个由村里面发起的奖助学基金会章程?

怎样制定一个由村里面发起的奖助学基金会章程?

建议咨询下法律热线,从baidu和google上直接搜索“基金会章程”,如果不是那么正规,可以按照一般的原则,做的公开、公平、公正就可以了,具体主要包括该基金设立的目的、受众群体、授予原则等内容,让大家都知情,可按章办事。

中国佛教慈善基金会章程

中国佛教慈善基金会章程

jhkhfl,fj

华民慈善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华民慈善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根据2004年3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华民慈善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理念和宗旨:慈善,作为一种思想观念、道德行为和社会事业,是人类自身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慈善事业既是国家倡导的一种光荣的公益事业,也是社会道德建设的一种高尚行为。慈善体现的是一种超越性的大爱,本质上是人人参与、人人享受的权利及义务。本基金会致力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秉承诚信、专业、规范、透明和高效的原则,探索发展中国特色现代慈善事业,建立一个体现企业及企业家社会责任的平台,以慈善事业推动社会和谐和进步。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亿元(¥20000万元),来源于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卢德之先生、李光荣先生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西总布胡同13号。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项目的业务范围:(一)资助老年机构建设及老年福利服务项目;(二)贫困大学生就业扶助;(三)救助孤寡病残等民政对象群体;(四)理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慈善项目;(五)其他捐赠人特别指定并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项目。治理结构第一节 理事及理事会第八条本基金会实行理事会治理结构制,理事会乃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不少于 7 名不多于 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 3 年。理事任期届满的,可连选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的,应召开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第十条 理事会选举、增补新理事的任职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四)认同本基金会的理念及章程;(五)出资理事对基金会捐赠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伍仟万元(¥5000万元),独立理事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六)无法律规定不得担任理事职务的情况。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一)提出议案;(二)出席理事会会议,就章程规定的事项和程序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三)对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的文件、材料或数据等提出质询,并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做出说明;(四)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第十二条 理事的义务:(一)遵守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及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会利益的活动;(二)完成理事会、理事长交办的重大事务;(三)保守基金会秘密;(四)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代表理事会或基金会发言。第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条件:1、理事长必须为中国内地居民;2、若副理事长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其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3、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适于担任基金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的情形。基金会理事长享有如下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4、提名独立理事,由理事会审议决定;5、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由理事会审议决定;6、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7、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三)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四)审议并决定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五)审议并决定基金会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六)审议并决定基金会的重大项目计划;(七)审议并确定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监督基金会财务执行过程,选择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八)审议并决定基金会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慈善公益项目管理政策;(九)决定设立基金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十)审议理事会日常工作机构组织编写的基金会年度报告及秘书长工作报告;(十一)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年度会议。遇有特别重大事务,经理事长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有1/3理事提议的,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若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可授权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召集人需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通知中须列明会议议题及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如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需说明理由。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三)重大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五)罢免或增补理事。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书面决议。纪要、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明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二节 监事第十七条 监事:基金会设2名监事,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指派。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二)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三)监事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第三节 秘书长第十九条 秘书长任职条件:(一)若本基金会秘书长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或外国人,则其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热心本基金会工作且具备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六)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适于担任基金会秘书长的情形。第二十条 秘书长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议(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报理事长批准,由理事会备案;(五)制作理事会会议记录;(六)根据基金会章程要求,为基金会利益,管理基金会的档案、资料,并进行必要的保密安排;(七)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财产的主要来源是:(一)发起人出资;(二)基金投资收益;(三)其他资金捐赠(单笔捐赠不低于人民币伍仟万);(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项目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满足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捐赠目的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该捐赠目的。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章程范围内的慈善公益活动;(二)合法、安全高效的投资活动。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单笔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二十八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含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以及清算事务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信息披露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三十七条 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布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的年度工作报告外,需在本基金会网站上定期披露如下信息:(一)基金会组织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二)经理事会年度会议审议通过的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三)基金会半年度工作报告;(四)临时理事会会议内容涉及基金会项目调整及资金使用情况变动等的,最终确定的相关调整情况;(五)基金会计划开展或已经开展的项目的基本内容、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评审流程及评审结果;(六)基金会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第三十八条 保密责任:基金会对因资助活动所了解到的受助人的隐私,承担保密责任。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使用:(一)完成本基金会已开展但尚未完成的项目;(二)捐赠由超过基金会捐赠资金、财产总数50%的捐赠人指定的同类慈善公益组织。无法按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修改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DEVELOPMENT (OVERSEAS CHINESE) FUND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DFA.第二条:本会由中国大陆各界代表人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爱心人士自愿结成,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球性、公益非营利性、综合性社会团体。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热爱中华民族的海内外同胞,积极参与并推动祖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增进友谊,促进合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出应有的贡献,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服务。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二).香港九龙九龙城沙埔道79号二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1. 遵照捐赠方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资助侨胞所关心的各项公益事业;2. 资助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海内外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开发等项目;3. 奖励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支持国家建设和发展、尤其是对环保、教育、扶贫等做出突出贡献者。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1. 制定和修改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3. 审核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第九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 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1.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3. 筹备召开理事会。4. 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5.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6.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7. 领导本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9.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 在侨界基金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9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第十五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2. 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第十七条:本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处理应办事项。第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1.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 协调各分支机构,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4.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6.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7. 处理其它有关本会重大事项。第四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第十九条:本基金会经费来源:1. 捐赠;2. 基金本金利息收入;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4. 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理事和工作人员中分配。第二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本会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交换之前必须接受指定的会计事务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二十五条:本会的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二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二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理事会审议。第二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二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第三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二条:本会经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金和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本会一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