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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高- 中原高速

2022-08-14 05:22:45基金
中原高速与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很什么关系2011年1月28日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为中原高速的控股股东。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高速公路实业

中原高速与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很什么关系


中原高速与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很什么关系

2011年1月28日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为中原高速的控股股东。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公路港务局将各自所持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高速”)的股份共计965,060,271股(占中原高速总股本的45.09%)无偿划转给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次划转实施完成后,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直接持有中原高速965,060,271股,占中原高速总股本的45.09%,为中原高速的控股股东。

2012年中原高速什么登记股权日,什么时候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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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等公告出来才能知道。中原高速的2011年度分红预案刚出来,还没形成决案(一般和预案相同)。年度分红一般在6月份,早些就5月份,晚些就7月份。

中原高速历史最高44.65是哪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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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有的,你可以去相关的网站查查看得,传不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高速”或“公司”,英文名称为“HenanZhongyuanExpwayCo.,Ltd.”)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河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公司、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以及河南公路港务局等五家法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高速(600020)


中原高速(600020)

特别推荐中原高速!公司也是被市场忽略的二线蓝筹股。近期市场中蓝筹股全面走强,钢铁,地产,汽车,银行板块大幅走高。而高速公路板块,具有收益稳定,业绩优良,不受宏观紧缩调控影响等特征。目前两市高速公路板块平均市盈率在20倍附近,甚至低于钢铁板块。因此无论是从价值投资的稳健角度,还是出于短期比价优势,高速公路板块短期内均存在走强的迫切要求。而中原高速(600020)业绩优良,目前动态市盈率不足20倍,同时该股绝对价格偏低,作为一只比价优势明显的二线蓝筹股,在本论行情之后涨幅严重滞后,在股指连创新高之后,补涨要求迫切。走势上,股指连创新高,而该股依然在底部徘徊,比价优势明显,短中线均值得关注。600012皖通高速呈现弱势整理形态;股价处成本以下,弱市反弹,快进快出。600896中海海盛整体强势不改,但有一定回调空间,股价脱离主力成本区,中线可适当介入。

中原高速2013年会分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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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高速的2012年的年报将会在2013年4月26日公布,并且公布分红派息的预案

中原高速分红后股价为何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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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只是文字游戏,给看不懂游戏的人看。10股送10股的股票如果分红送股前是40元的股票,分红送股后就变成了20元。 100股的股票虽然变成了200股,但是价格也便宜了一半,平衡了价值。保持了一分钱不增加一分钱不减少的结果。所以以后遇到所谓的分红,知道是文字游戏就行了。上市公司发放股息红利的形式虽然有四种,但沪深股市的上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一般只采用股票红利和现金红利两种,即统称所说的送红股和派现金。当上市公司向股东分派股息时,就要对股票进行除息;当上市公司向股东送红股时,就要对股票进行除权。 当一家上市公司宣布上年度有利润可供分配并准备予以实施时,则该只股票就称为含权股,因为持有该只股票就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在这一阶段,上市公司一般要宣布一个时间称为“股权登记日”,即在该日收市时持有该股票的股东就享有分红的权利。 在以前的股票有纸交易中,为了证明对上市公司享有分红权,股东们要在公司宣布的股权登记日予以登记,且只有在此日被记录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票持有者,才有资格领取上市公司分派的股息红利。实行股票的无纸化交易后,股权登记都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自动进行,股民不必到上市公司或登记公司进行专门的登记,只要在登记的收市时还拥有股票,股东就自动享有分红的权利。 进行股权登记后,股票将要除权除息,也就是将股票中含有的分红权利予以解除。除权除息都在股权登记日的收盘后进行。除权之后再购买股票的股东将不再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 在股票的除权除息日,证券交易所都要计算出股票的除权除息价,以作为股民在除权除息日开盘的参考。 因为在开盘前拥有股票是含权的,而收盘后的次日其交易的股票将不再参加利润分配,所以除权除息价实际上时将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予以变换。这样,除息价就是登记日收盘价减去每股股票应分得的现金红利,其公式为: 除息价=登记日的收盘价—每股股票应分得权利 对于除权,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格除去所含有的股权,就是除权报价。其计算公式为: 股权价=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1+每股送股率) 若股票在分红时即有现金红利又有红股,则除权除息价为: 除权价=(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每股应分的现金红利+配股率×配股价)÷(1+每股送股率+每股配股率)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中原高速


中原高速

该股近期一直横盘沿着5日线,10日线和20日线在振荡。如果能够放量站上这三个点位,那么可以看涨到如果无法站上这些点位的话,将延续振荡

中原高速投资决策方法是什么,要求不少于200字写作业拜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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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高速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及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履行申请、分级审批、决策程序、风险控制等手续及程序,并应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制度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资金用途,由资金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由总会计师、总经理逐级审查。

    (三)使用募集资金时,依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报销单,根据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审批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募集资金由公司统一存储并根据确定的使用计划拨付使用。公司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控制该等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本办法使用或变更使用募集资金,并按照本办法对该等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涉嫌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是2000-12-28在河南省注册成立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地址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民生路1号1号楼第7层、第8层。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10000725823522K,企业法人金雷,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高等级公路、大型和特大型独立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管理和维护;高科技项目投资、开发;机械设备租赁与修理;汽车配件、公路建筑材料、机电产品(不含汽车)、家具、百货、土特产品、工艺美术品、服装鞋帽、家用电器的销售;卷烟、雪茄烟(凭证),饮食、住宿服务、副食销售(凭证),音像制品、书刊杂志出租、零售(凭证)(以上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车辆清洗服务;货物配送(不含运输);房屋租赁;加油站设施、设备租赁;实物租赁;高速公路自有产权广告牌租赁、服务区经营管理。(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在河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095984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6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2家公司,具有17处分支机构。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