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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002690原创|私募基金爆雷,LP能否追回投资?

2021-08-05 02:29:42基金
基金00269001 私募投资基金爆雷情况下的追回方案 一般而言,作为投资的一种,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人需要承担灭失本金的风险,故而谈不上追回投资一说。但近期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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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私募投资基金爆雷情况下的追回方案

一般而言,作为投资的一种,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人需要承担灭失本金的风险,故而谈不上追回投资一说。

但近期私募投资基金违规现象频发,从违法到犯罪的投资项目不在少数。

当私募触及红线,原本受到保护的资本运作将受到挑战,实务中甚至不乏有穿透法人主体追责个人的情况出现。

本文旨在整理对不合规的私募投资基金追责的方案,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私募投资基金涉罪的基本模式

在私募投资基金被公安机关纳入视野以来,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在私募投资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过往案例中略显模糊。

究其原因,一来在于对刑法风险的陌生,不能有效把握红线问题在业务中的表现;二来在于破窗效应,存在违规行为的私募投资基金通常不仅有一项违规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吸收资金的合法性在于拥有私募牌照从而阻却法律风险。

而诸如未予备案、公开宣传、投资人数量超标等违规行为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同时,亦使得该等行为具有了非法集资类案件吸收资金的“非法性”。

公开宣传、许诺收益、投资人数量超标等违规行为更是能够直接与非法集资类案件吸收资金的“公开性”、“利诱性”以及“不特定性”一一对应。

一旦私募投资基金符合如上非法吸收资金的客观表现,主观有责的相关人员将可能因此涉嫌犯罪。

涉嫌犯罪将穿透公司面纱,投资人可以此获赔

无论违规的私募投资基金涉及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投资人均可作为集资参与人或受害人前往办案机关“申报债权”。

实务中,公安机关通常会在侦查阶段发布公告,告知涉案的集资参与人或受害人获赔的具体方法。

为争取量刑上的宽大处理,在案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会在法院定罪量刑之前向原投资人积极退赔,退赔金额不一。

据飒姐团队的经验,投资人获赔的比例多在0-50%之间,且不包含利息。

除了被动等待之外,集资诈骗罪的受害人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集资嫌疑人赔偿损失。

但需要注意,这类案件的嫌疑人在大额退赔后,通常没有充足资金承担民事责任,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存在困难。

02 私募投资基金定性变化情况下的追回方案

在协助几位朋友追回私募基金投资时,飒姐团队发现,部分业务员私自拆分私募基金份额,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的行为常常使得业务员与投资人之间形成实质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投资人有权依照民间借贷关系要求业务员还本付息。

这一维权思路的根本逻辑源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无论是从业者还是投资人,都应当知晓:私募投资基金系存在投资风险的投资项目,不可能存在保本保息的承诺与履行。

因此,业务员还本付息的承诺及相应资金流向将改变投资款项的法律性质,这也是业务员可能因此承担还款责任的原因。

在这类模型中,业务员通常会选定一名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合同,并向其他投资人直接收取资金,最终归集至签订合同的投资人处。

考虑到违规行为较多的基金管理人还款能力欠佳、基金管理人是否涉嫌犯罪不会影响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投资人向对接业务员起诉,主张权利的行为相较于向公安机关申报债权在实务中更具可行性。

当然,这一维权思路可否执行取决于若干条件,飒姐团队做出整理如下:

1、投资款项直接付至业务员账户;

2、业务员向投资人许诺保本保息,且前期依此执行;

3、投资人未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直接的投资合同;

4、投资人未与其他投资人签订代持基金份额的协议。

在具备前述条件的情形下,即便业务员主张资金最终流向于基金管理人,但其主张的代为收款与投资,实际上是归集资金后再对外投资的行为。

无论归集资金产生的借款存在何种用途,均不会影响到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定性。

03 写在最后

纵使前述方法可能在极端情形中挽回投资损失,但原则上投资风险均应当由投资人承担,私募投资基金无法保证本金与收益。

但较遗憾的是,刚性兑付的理念被民众从信托行业拓展至一切投资领域,即使是司法程序中,亦不乏司法人员对承担损失一方的同情。

相较于聚众“伸冤”的风险,采用前文提及的理性维权法律途径在实践中将更具效率。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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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垂直“科技+金融”的深度法律服务者,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导师、金融科技与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人民创投区块链研究院委员会特聘委员、工信部信息中心《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编写委员会委员。

被评为五道口金融学院未央网最佳专栏作者,互金通讯社、巴比特、财新、证券时报、新浪财经、凤凰财经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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