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519670东海岸投资邯郸有限公司收警示函 基金违反协议约定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9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河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东海岸投资邯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司基金产品东海岸邯郸投资中心对外投资时直接使用东海岸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决策。
该产品的有限合伙人张杰参与了东海岸北京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违反了相关合伙协议的约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背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的法定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项的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东海岸投资邯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东海岸投资邯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东海岸投资邯郸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你公司基金产品东海岸邯郸投资中心对外投资时直接使用东海岸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决策。
该产品的有限合伙人张杰参与了东海岸北京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违反了相关合伙协议的约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背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的法定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项的相关规定。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立即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切实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对投资决策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在今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1年9月2日
今日基金资讯基金519670东海岸投资邯郸有限公司收警示函 基金违反协议约定:基金网提供专业、及时、全面的基金行业动态、基金数据、基金净值、基金519670、基金评级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