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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现金-库存现金盘点表是什么

2022-01-10 19:17:18外汇
关于库存现金的相关规定一般地方库存现金要满足3-5天的零星开支,偏远地区库存现金满足不超过15天的零星开支。多于上述标准的现金,请及时存入银行。库存现金限额是指

关于库存现金的相关规定

关于库存现金的相关规定

一般地方库存现金要满足3-5天的零星开支,偏远地区库存现金满足不超过15天的零星开支。多于上述标准的现金,请及时存入银行。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留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其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天。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1988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 总则第一条 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3] 现金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各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有关现金管理分工的争议,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裁决。  第十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开户银行业务费中解决。[3]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2011年1月8日删除)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五)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  (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七)互相借用现金的;  (八)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十)保留账外公款的;  (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2011年1月8日删除)  第二十二条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011年1月8日删除)  第二十三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77年11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同时废止。

库存现金盘点表是什么

库存现金盘点表是什么

库存现金盘点表是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报告内容为库存现金账面多少金额,实际多少金额,盘盈还是盘亏结果。

盘点库存现金是证实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现金是否存在的一项重要程序。盘点库存现金通常包括对已收到但未存入银行的现金、零用金、找换金等所进行的盘点。

在什么时间盘点,有哪些人员参与盘点,应视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但必须有出纳员和被审计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参加,并由注册会计师进行盘点。

扩展资料:

库存现金盘点方法

(1)制定库存现金盘点程序,实施突击性的检查,时间最好选择在上午上班前或下午下班时进行,盘点范围一般包括企业各部门经管的现金。

在进行现金盘点前,应由出纳人员将现金集中起来存入保险柜。必要时可加以封存,然后由出纳员把已办妥现金收付手续的收付款凭证登入现金日记账。如企业现金存放部门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应同时进行盘点。

(2)审阅现金日记账并同时与现金收付凭证相核对。一方面检查日记账的记录与凭证的内容和金额是否相符,另一方面了解凭证日期与日记账日期是否相符或接近。

(3)由出纳员根据现金日记账加计累计数额,结出现金结余额。

(4)盘点保险柜的现金实存数,同时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分币种、面值列示盘点余额。

(5)资产负债表日后进行盘点时,应调整至资产负债表日的余额。

(6)盘点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做出记录或适应调整。

(7)若有冲抵库存现金的借条、未提现支票、未作报销的原始凭证,应在“库存现金盘点表”中注明或作出必要的调整。

注意问题

(1)应当抽查大额现金收支。注册会计师应抽查大额现金收支的原始凭证内容是否完整,有无授权批准,并核对相关账户的进账情况,如有与被审计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收支事项,应查明原因,并做相应记录。

(2)检查现金收支的正确截止日期。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中的现金数额应以结账日实有数额为准。因此,注册会计师必须验证现金收支的截止日期。通常,注册会计师可以对结账日前后一段时期内的现金收支凭证进行审计,以确定是否存在跨期事项。

(3)检查外币现金、银行存款的折算是否正确。对于有外币现金的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外币现金的收支是否安所规定的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外币现金期末余额是否按期末市场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外币折合差额是否按规定计入相关账户。

库存现金盘点表是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报告内容为库存现金账面多少金额,实际多少金额,盘盈还是盘亏结果。

现金清查制度是指由出纳员自身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清查的基础上,还应指定专人定期或不定期地进得核查,以确保库存现金的完整,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一般说,现金清查采突击盘点,不预先通知出纳员,以防预先做手脚,盘点时间最好当天业务没有开始或当天业务结束,由出纳员截止清查时现金收付账项全部登记入账,并结出账面余额。这样以避免干扰日常业务。清查时出纳员应始终在场,并给予积极配合。清查结束,应由清查人填制“现金清查盘点报告表”,填列账存、实存以及溢余或短缺金额,并说明原因,报有关部门或责人进行处理。

盘点现金的时候填写的,要列出账面库存现金余额,未入账的金额及事由,实际盘点的情况,最后有差异的还要说明。

一般没有固定格式,你自己也可以制作一张适合你自己用的表格。

法律规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多少?

法律规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多少?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留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其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余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凡在银行开户的独立核算单位都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由于没有在银行开户,但需要保留现金,也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其限额可包括在其上级单位库存限额内;商业企业的零售门市部需要保留找零备用金,其限额可根据业务经营需要核定,但不包括在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之内。库存现金限额的计算方式一般是:库存现金=前一个月的平均每天支付的数额(不含每月平均工资数额)×限定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