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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金融票证罪-伪造金融票证罪

2022-01-13 22:31:39外汇
伪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分析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构成在理论上分歧不大,意见较为一致:1、客体。本罪侵

伪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分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构成在理论上分歧不大,意见较为一致: 1、 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于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对金融票证的伪造、变造行为。根据行为对象的不同,有如下四种具体表现形式:(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4)伪造信用卡。至于"伪造"、"变造"的理解问题,一般认为,"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金融票证的票面、颜色、形状、质地,采用各种非法方法制作假票证,或者假冒他人的名义伪为票证的行为;"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采用涂改、挖补、拼接等方法,对真票证进行加工改造,变更票证上除签名之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 3、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一般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笔者认为,对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构成在理论上共识的达成,是建立在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肤浅、孤立的认识基础上的,缺乏深层的、比较的分析。这将很可能在金融票证的伪造、变造与非法出具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及伪造、变造这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在法律认定上出现偏差,甚至在具体问题的适用上发生张冠李戴的错误。比如,有的论者就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或者私自为他人出具金融票据、资信证明,或者假冒本单位的名义为他人出具金融票据、资信证明等"视为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具体表现。 鉴于此,实有作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1、 本罪客体的再探讨。明显地,本罪首先侵害了国家关于金融管理的制度,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然而,仅仅停留在此是不够的,诚如笔者在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论述上所提到的,它还侵害了金融票证的公信力(公共信用)。此外,本罪属于假冒类犯罪,必然侵害被害者的名誉(信誉)。而正是最后这一点,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犯罪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犯罪之间划上了一道明确的界线。 所以,本罪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不仅侵害了国家关于金融管理的制度,还侵害了金融票据的公共信用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誉。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金融票证罪量刑最新法律规定?

伪造金融票证罪量刑最新法律规定?

依本条的规定,自然人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