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汇罪-逃汇罪怎么量刑标准范围有哪些
什么是套汇行为和逃汇行为? 请举例说明

套汇是指国内单位或个人在涉外经济业务中用人民币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各种款项的行为;逃汇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令的规定,把应该缴售或上缴国家的外汇私自转移、买卖或留存国外的行为。以下行为,都属于逃汇:1、未经管汇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将收入的外汇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2.违反《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的规定,将收入的分汇存放境外的;3、境内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低报出口货价、佣金等手段少报外汇收入,或者以高报进口货价、费用、佣金等手段多报分汇支出,将隐匿的外汇私自保存或者存放境外的;4、驻外机构以及在境外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不按国家规定将应当调回的利润留在当地营运或者移作他用的;5、除经管汇机关批准,派往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代表团、工作组及其人员不按各该专项计划使用外汇,将出国经费或者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得外汇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套汇行为1.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但是合法的易货贸易除外; 2.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而由对方给付外汇的; 3.明知用于非法套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 4.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 5.以其他方式非法套汇的。
逃汇罪怎么量刑标准范围有哪些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骗购外汇罪在刑法第几条?难道不在刑法里,而是在决定里?

过去,旧刑法中没有专门外汇犯罪的罪名,传统上把外汇犯罪,包括逃汇、套汇、骗购外汇等犯罪都列入走私或投机倒把罪中。1979年的刑法典中并无明确的逃汇,套汇罪。1982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规定》将逃汇与走私、投机倒把罪并列规定,首次提到了此项罪名。之后,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正式出现了逃汇,套汇罪。1997年新刑法修订后只保留了逃汇罪罪名,而没有进一步将“ 套汇”规定为犯罪。直至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至此,才诞生了这个新罪名---“骗购外汇罪”。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否有效

当然有效拉,在没有修改前都是按照这个文件来规范外汇市场。为了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