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st康得新涨停了,请问之后走势
山东明星上市公司康得新,在北京银行有122亿元存款,结果被告知余额为零,为何会有这种情况?

最近A股有点热闹,据康美药业300亿财务问题之后,这两天另一只白马股,江苏明星企业康得新也报出了财务问题。
明明账户上有122亿存款,但却支付不了十几亿的到期债务。大家试想一下自己的账户里面有100多亿的存款,去银行柜台问询的时候,银行却说账户为0,连到期的债务都没钱还,这是不是有点不可思议?
但再奇葩的事情在一些A股明星上市企业身上就屡屡发生。
继康美药业299亿财务数据问题之后,这两天同样为白马股的明星企业康得新也爆出了类似的问题。这个问题的爆发点是2019年1月15、 21日,康得新的两笔债券——“18康得新SCP001”与“18康得新SCP002”相继违约,这两笔违约债券本息合计15.63亿元。
出现债务违约,这对一个明星企业来说有点不可思议,更让大家匪夷所思的是,根据康得新2018年的财报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末,公司账面的货币资金为153.16亿元,其中就包括存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的122亿元。
公司账户上明明有122多亿元的货币现金,却连15.6亿元的债务都还不起,这种奇葩事情引起了市场的猜疑,就连深交所也发出了关注函,要求康得新说明:122亿元存款的主要用途和受限情况;公司及大股东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是否签署现金管理协议等。
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根据康得新会计师事务所发函给北京银行西单支行,银行回函显示:“银行存款该账户余额为0元,该账户在我行有联动账户业务,银行归集金额为12,209,443,476.52元”。
120多亿的存款凭空消失,就因为这个所谓的归集账户,说的好听点就是康得新集团与下面子公司的账户联动。说的不好听点就是康得新大股东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违规签订现金管理合作协议,使得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资金管理和使用上产生了混同,为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开启了方便之门。
为何上市公司频繁出现财务问题?事实上上市公司出现财务数据问题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只不过像康美药业以及康得新这种明星企业出现这么大规模的财务数据问题就比较罕见。
前段时间曾经有媒体做过统计,2018年共有11家上市公司涉嫌财务造假问题并受到处罚,这些财务违规现象包括无效票据入账,三方贸易造假,少计成本,多手段伪造财务数据等等。
这些上市公司通过财务数据造假让大股东从中获得了一定的利益,让公司的业绩看起来很漂亮,但却严重损害了广大的股民。因为很多股民在购买这支股票时候的重要参考这就是这支股票的财务数据,财务数据成为了很多股民评判这支股票是否值得买入的重要因素,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让股民出现了错误的判断,容易造成投资上的损失。
而财务造假之所以不断出现,我觉得因为处罚太轻,财务造假本身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但纵观过往的一些财务造假案例,证监会多以涉嫌信披违规进行立案,处理的结果更多的是行政处罚,交完钱就没多大问题了,也正因为处罚力度不够,所以导致很多上市公司铤而走险。
相对来说,美国股市对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就非常大。一旦有上市公司造假,不仅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会倾家荡产,牢底坐穿,公司甚至会破产,相关机构还会处罚巨额罚款,即使相关造假人死了,这笔账一样算;正因为财务造假严格的处罚力度,所以美国股市很多上市公司宁愿退市也不敢造假,造假比退市还严重多了,谁敢碰一个炸弹。
也正因为对财务造假零容忍,所以目前美国的股市就相对比较健康,比如过去就迎来了长达10年的牛股。在这一点上,A股应该多学下美国股市对财务造假的处理方式。
st康得新涨停了,请问之后走势

买ST康得新的这次可赔大了,这是典型的跳水走势,是连续跌停走势,今天碰巧大盘涨的好,主力拉了一下。下跌趋势还是很完美的。远离垃圾股!!
既然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无效,为什么康得新在给康得集团质押担保一案中会输呢?

上市公司康得新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根据康得新公告,2016年1月22日、11月14日及2017年1月17日,*ST康得子公司张家港光电材料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3份《存单质押合同》;2018年9月27日,光电材料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存单质押合同》。前述存单质押合同均约定以光电材料大额专户资金存单为康得集团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形式审查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其中,关于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明确规定,《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根据这一规定,首先,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实际控制人,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肯定无效。这是大前提。这就要求债权人在订立合同时,要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审查,要关注的点是:决议表决是否排除了当事股东后过半数。也就是说,债权人主张担保有效的,应该举证自己审查了股东(大)会决议,且满足以上要点。
同时最高法也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在审查公司决议时,仅限于形式审查,至于决议的真实性、签章的真伪等,都不影响担保有效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控制人很容易伪造决议及签名。
最高法关于不需股东(大)会决议的例外规定
最高法的通知中,同时明确规定了,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本案担保有效的关键点
本案中,担保关系主体分别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康得集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虽然康得新光电是康得新的全资子公司,但光电公司本身是独立的法人企业。结合最高法的规定,可以解读出,本案中,是康得新光电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康得集团提供担保,应该经过康得新光电公司的股东(大)会,而康得新光电公司的唯一股东就是康得新,符合最高法关于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即担保有效的规定。本案中,光电公司的唯一股东上市公司康得新,以上市公司名义向中航信托出具了同意光电公司担保书面文件,因此,导致担保有效。
这个案件说明什么?
虽然最高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无效,但实际操作中,当事方有很多处理手段,能够绕过无效情形,实现担保目的。本案中即是通过子公司,而非上市公司进行担保,实现担保目的的。这看似很大的法律漏洞,为什么最高法没有去堵上这个漏洞呢?这是因为,对于民事关系来说,无效公司内部治理是否存在缺陷,只要有公司签章,公司一般情况就应该承担相应义务,否则就会为公司利用“委托代理瑕疵”逃避义务带来极大便利,因此,法律即使在个别事项中对“委托代理”进行权利限制,也是比较保守的。
参考资料: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https://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19/11/id/149992.shtml
关于康得新造假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应该是康得新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有问题,这是康得新公司的会计责任,而不是瑞华的审计责任。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会计法》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被审计单位会计责任。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成为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这一责任不应由注册会计师承担,也不应转嫁给注册会计师。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一个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舞弊或违法行为,单位负责人首先要承担会计责任。
两者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为:
1.工作目标的一致性。
不论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的工作都是经济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工作中,都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依据,向有关利益方面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维护利益各方合法权益。所以,工作目标是一致的。
2.客观基础的同一性。
不论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都是根据同一个企业已经实现了的经济活动履行各自的职能。就是说,两者反映和监督的都是同一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所以,它们的客观基础是一致的。
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所应负的责任,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和审计职业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出现工作失误或欺诈时,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职业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审计业务时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法律责任和职业责任是审计责任的两个方面,两者是互相补充、紧密相连的,法律责任一般建立在职业责任基础上,即注册会计师首先应当违反了职责,并给相关利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才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
注册会计师承担审计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法律构成要件,
第一,适格的行为主体,即承担审计责任的主体,必须是参与审计活动的注册会计师或有关组织和个人,凡参与审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可构成审计责
审计责任任的主体,具体包括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及受聘参与审计活动的专家与助理人员等。
注册会计师对自身的审计行为及其结果负责,承担的是审计责任;一般而言,负责审计活动的项目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审计行为和结果负责,即审计过程应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否则,应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职业责任);在审计报告中签名的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活动的结果负责,并对外承担全部或主要的审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加盖公章,需以法人身份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活动的行为及其结果负直接责任;同时,在审计报告中加盖事务所公章是主任会计师的职权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并且主任会计师承担三级复核中的最后一级复核,因此应对事务所的全部审计活动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另外,主任会计师对其签名的审计报告结论负直接责任;受聘参与审计活动的专家及助理人员应就其相应的工作承担责任。
第二,行为主体存在过错,即行为主体的存在过错或舞弊行为;
第三,行为违法,即行为主体的过错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业务约定的规定;
第四,有损害事实,即对他方当事人已经造成了财产损失;
第五,因果关系,即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是确定对某一特定损害是否应由行为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要件。
权责界定
(1)领导和管理审计工作小组。担任审计工作小组组长或主审,根据审计项目的需要,合理安排和调整小组人员的工作并进行督导和检查,对因审计工作小组的不良表现而形成的审计风险承担责任; (2)负责编制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在被审计事项发生不可预见情境时,非重大审计事项及重要影响,得有权依据审计目标调整实施计划;
(3)负责和指导审计实施前的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依据调查报告编制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
(4)有权依据审计项目的技术程度聘请或咨询专门机构和熟练掌握一定技术领域知识的人员;
(5)负责审计证据的核查,保证审计证据的取得适当及合法,审计证据本身不存在瑕疵;
(6)负责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公正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7)组织审计组对审计报告的讨论及负责审计报告的定稿,以其应有的注意力及勤勉谨慎保证所出具的审计组工作报告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瑕疵,以其应有的专业判断能力保证审计报告具有建设性;
(8)对申请复议的审计决定,非本案的审计员和利害关系人,得主持审计听证会;
(9)得以组成审计委员会,就重大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议和评核;
(10)依据其应有的职业判断能力有权对审计项目的立项适时提出建议;
(11)根据审计项目的实际,有权自主决定审计工作小组应采取的工作方式和技术方法的运用,并对此形成的法律后果负主要责任;
(12)对所实施的审计项目的最终处理意见,依据审计项目的范围及影响程度,非重大事项及影响,得以做出处理处罚决定。
2.助理审计员的权责界定
助理审计员在审计工作小组中辅佐审计员开展审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制度履行职责。
形成原因
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形成原因涉及诸多方面,但其主要方面具体表现如下:
1.会计目标的多元化,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国家税收征管等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要求,使得会计处理不得不在这几种要求之间予以平衡,从而增加了对会计信息解释的可争议性。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会计信息处理的复杂化以及不同阶层理解冲突的增加,必然导致审计风险。
2.市场运行机制不合理,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首先,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畸形,国有股东缺位,或者一股独大的现象比较普遍,“内部人控制”现象非常严重。加之由被审计者委托审计,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无疑会受到被审计者的影响,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迁就、默许被审计者造假,几乎成为一种“理性选择”。其次,不具备条件的国企转化上市及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同样会加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3.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增加了审计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的决策作用变得非常重要,一项小小的错误会计信息,可能会导致整个社会资金几万、几十万,甚至几个亿的错误流向。正是由于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日益突出,一产生不应出现的经济后果性,或者鉴定会计信息与使用会计信息的双方对这种经济后果性产生不同看法时,必将带来法律上的冲突。因此,会计信息经济后果性的增大,也会引起相关的审计责任问题。
4.公众期望过高,是注册会计师遭遇审计诉讼的主要原因。
社会公众对独立审计作用的理解与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为结果及业界自身对审计业绩看法之间存在着差异,即审计期望差异。由于受审计技术和成本的限制,加之现代审计是建立在对内部控制评价基础上的制度基础审计,注册会计师不能指望通过审计查出企业所有的错误和舞弊。但社会公众往往将审计意见视同对会计报表的担保或保证。一旦发现自己因受不准确的会计信息误导而利益受损时,往往就把注册会计师推上被告席。
5.会计师事务所体制建设不完善,是注册会计师被追究审计责任的“致命因素”。
(1)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制的体制,导致了审计责任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几十万元的注册资金承担的却是涉及几个亿、数十亿数额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事务所的败德成本很低,潜在收益却很高。因此,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一方面想方设法“压缩”审计成本,无视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建设;另一方面为了争取客户,往往不惜降低审计质量,甚至与被审计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有限责任制成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逃避民事赔偿责任的“防火墙”。
(2)注册会计师不重视自身素质的提高,没有及时拓展专业知识,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难以适应业务的发展需要。另外,注册会计师缺泛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不强,审计程序应付了事,甚至利用内幕消息谋取私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源于行业内部的原因,成为注册会计师被追究审计责任的“致命因素 ”。
6.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条文的矛盾性,导致了审计责任的复杂化。
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先后出台的《刑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公司法》中,都涉及了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有关的规定。这一系列规定对维护市场运行秩序起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立法顺序的先后不同,使得这些现行法律中,涉及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条文存在不少矛盾之处。如专向性立法,它不象刑法那样以犯罪的侵犯客体为线条进行分类规定,会导致追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时尺度不一致, 不平衡;强调实体法,轻视程序法带来了会计师事务所赔偿程序问题的矛盾;其他一些司法文件的解释所带来的会计师事务所赔偿金问题等等。这些现象导致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复杂化。
7.无差别的审计报告制度,是审计风险呈扩大化趋势的主要原因。
无差别的审计报告制度,是指审计报告的行文格式与内容不区分审计目的(或者使用目的)的不同要求,千篇一律地使用统一的报告模式,并且在审计报告中不注明报告的使用目的的一项审计制度。这给委托者将审计报告用于非审计目的的用途提供了方便,也给注册会计师增加了额外的风险。
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明确审计目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对审计目的也有明确的约定,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目的计划并实施审计工作,审计目的不同,实施审计程序的侧重点也不同。审计报告用于约定的使用目的时是客观、适当的,但如果用于非约定的目的时,就不一定显得客观和适当,这种风险的存在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