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票公司治理: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
现代公司实行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有很多公司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运营。
股东要行使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取得资产收益等股东权利,参与公司事务和监督公司运营,必须了解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才可以进而维护切身利益。
因此,股东知情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
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行使知情权,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必须予以配合,提供查阅、复制条件,这是股东作为投资人的基本权利。
公司不得作出对股东上述知情权的任何限制,否则是违法的、无效的。
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申请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财务原始记账凭证,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则必须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上对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是有一定限制条件的,股东知情权在这方面不是绝对权利,而是相对的。
股东申请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的目的必须具有正当性,并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妨碍公司正常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列举了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不正当目的”情形:
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不要妄想以控制优势采取不当措施妨碍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这种做法违法、无效,也无益于公司的发展。
要切实保障股东知情权等基本权利的行使,避免公司股东内部斗争,促进公司股东的融合性,保证公司稳定发展,以达到设立公司期望目的的实现。
股市指数行情:上证指数 3484.39 +0.52% 深证成指 14122.61 +1.02% 恒生指数 0.00 0.00% 道琼斯 33153.21 +0.52% 纳斯达克 13479.18 +1.75%,财经股市大盘新闻资讯公司治理:股东知情权发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