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中国新股发行制度有哪些重大变化

◎网上单个账户申购上限不超过发行股数千分之一 ◎将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只能选网下或网上一种方式申购新股 ◎参与报价的机构所报的价和量必须要真实,前后不得矛盾 ◎进一步淡化对新股定价的窗口指导,充分反映供需双方的真实意愿 ◎定价超预期发行人需提前披露超额资金用途 ◎在发行人和投资人的意向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发行 ◎股份分配向中小投资者适当倾斜,提高中小投资者的申购中签率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应刊登新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揭示一级市场风险
新股发行制度第二轮改革启动对股市有什么影响?

利空利好要看是对谁而言。对想要发股票上市的公司而言,是利空,因为圈的钱少了。对证券公司而言也是利空,因为佣金也少了。对散户而言,谈不上利空利好,散户在股市基本上都是亏钱的。
我国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措施有哪些

目前我国的新股发行制度是核准制,基本工作程序: 1、发行人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 2、主承销商负责推荐发行公司; 3、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查发行申请文件; 4、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负责核准; 5、发行人到证券市场筹资。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内容

在近日召开的2009年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明确表示,将深入推进发行制度改革。坚持市场化导向,改革新股发行制度,强化各主体责任,完善价格形成和股票承销机制。新股发行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市场基础性制度,能否建立起一个合理而完善的发行制度,不仅关系到股市能否正常地发挥其投融资功能,更关系到股市能否真正为实体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当前新股发行制度中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缺乏合理的市场化定价机制,这不仅对市场的稳定运行造成较大影响,同时也造成上市企业的良莠不齐。目前虽然新股发行有询价制度,但对询价人的认购情况没有强制性的限制,使得询价阶段机构投资者报价与实际投资需求相脱节,询价制度基本流于形式。在这样的环境下,打新的收益率被提升到了一个非常高的位置,所谓的"新股不败"由此而来。由新股发行带来的高定价、高市盈率、高溢价不仅推高了我国股市的整体风险,也正是这样的收益率以及极低的风险程度,使得大量的资金一窝蜂地囤积在一级市场,严重打乱了整个市场的正常资金流动秩序。回想当年中国石油IPO,3.3万亿元的资金冻结在一级市场;而在股市低迷时上市的中国南车,其冻结资金量也达到了2.2万亿元。如此大量的资金出现无规律地流动性紧缺,对市场的冲击自然不小,这也造成了一旦有新股IPO,市场往往会出现大跌的情况。另外,由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价格存在巨大价差,有些公司为了上市不惜一切代价。上市后第一年盈利,第二年亏损的情况并不少见。有的公司甚至连最后一块遮羞布也不要,上市后直接出现亏损。这显然不利于我国股市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发行制度对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足。从申购渠道来说,机构拥有战略配售、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三条途径,而个人投资者只能参与网上申购。而从中签所需要的资金来看,机构也占有更大的优势。以中国南车为例,理论上保证中1000股需要动用资金80.74万元。而在此之前IPO的中国石油保证中签的资金需要86万元,而中国神华则高达155万元,这对于一般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是很难承受的数字。而想要成为一个成熟市场,在监管上就应该重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目前过于向机构倾斜的发行制度,显然不利于股市的良性发展。既然目前新股发行制度存在着缺乏合理市场化定价机制以及对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不足的缺陷,那么未来的制度改革就应该格外的注意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有这样几个措施可以考虑。首先,加强发行时的审核,改进目前的询价制度。监管部门不仅要对保荐机构研究报告制作、路演推介组织以及信息披露等提出监管要求,认真核实每一个上市公司的资质,也要对询价对象的资格和报价行为加强监管,应该对询价对象的申购情况做出一定的限制,例如定价过低时限制其购买比例;对于那些询价过程中报价高于发行定价却未申购,或是报价与申购行为不相符的机构做出严肃的处理等等。以敦促这些询价对象遵循诚信原则,改进自身的询价工作。其次,通过增加首发可流通数量的方法来缩小一二级市场之间巨大的溢价差距。目前吸引巨量资金参与打新的原因,主要在于巨大的无风险套利空间。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单靠完善询价机制很难完全解决,毕竟资本是要追逐更大的利益,想要询价机构做到一二级市场价格接轨是不可能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就需要从供需两方面入手,通过提高首发股的流通比例,来稀释一部分市场泡沫,减少市场整体的风险。最后,要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现有基础上提高网上配售比例,加大回拨力度。同时可以做一些新的尝试,比如在超额网上申购时,首先满足中小散户的投资需求;无论资金量大小,每一个有效账目都配送一定额度的股票等等倾向于中小投资者的申购方法。只有让更多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在新股发行中获得利益,才能更好的消除市场对于IPO的恐惧心理,维护股市健康稳定运行。只有建立起一个合理完善的新股发行制度,才能从源头上改善整个股市的环境。
新股发行从核准制转变成注册制会带来哪些影响

注册制注册制强调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出形式审查,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而是将发行人股票的良莠留给市场判断。注册制的基础是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原则,遵循“买者自行小心"的理念。核准制核准制吸取了注册制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同时要求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备条件。证券监管机构除进行注册制所要求的形式审查外,还关注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营业性质、资本结构、发展前景、管理人员素质、公司竞争力等,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核准制遵循的是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其理念是“买者自行小心"和“卖者自行小心"并行。两大体制不应轻论优劣,A股转向注册制需制度准备。对于资本市场两大主要证券发行审核体制——核准制和注册制的探讨由来已久,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也是我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一大目标。然而,需要厘清的是,尽管注册制相比核准制更利于市场三大基础功能的发挥,但注册制并不意味着来者不拒,核准制也不能同非市场化简单画等号。对于资本市场而言,注册制不仅意味着灵活、高效率的发行制度,同时也意味着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的证券市场,意味着更严格有效的监管主体、更自律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以及素质更高的投资者。注册制更利于市场三大功能发挥,当年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曾多次表示,要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逐步推动股票发行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市场人士也认为,实施注册制更有利于发挥资本市场的三大基础功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后目标,均在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价格发现、融资、资源配置等三大基础功能,对定价、交易干预过多,不利于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发行节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于融资功能的实现;上市门槛过高,审核过严,则不利于资源配置功能的实现。”某证券公司投行部负责人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马卫国认为,注册制与核准制相比,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对社会资源耗费更少,资本市场可以快速实现资源配置功能。“注册制最大的好处在于把发行风险交给了主承销商,把合规要求的实现交给了中介机构,把信披真实性的实现交给了发行人。”高盛高华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杨昌伯补充说,在此过程中,行政力量的有形之手化作市场的无形之手,市场三大基础功能自然更好地实现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发行注册制也并非来者不拒。“美国证监会接到发行人申请后,会就其提交的材料提出反馈意见,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则需进行有针对性的答复,一般意见反馈和答复少则三四次,多则七八次,直至证监会不再有其他问题才会准予注册。”纽交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杨戈表示,从时间上看,美国证监会的审核最快2个月,一般3到6个月时间方能完成,交易所审核仅需1到1个半月,时间包含在证监会审查期内。伦敦交易所亚太区总裁祝晓健介绍,UKLA审核发行人材料时,也需经过一读、二读、三读的意见反馈和回复,之后需有一定等级、两个以上审核委员签字后才能获得发行批文。发行审核环节通常也需时3到6个月。“如果三读之后还有问题,将继续进行多轮意见反馈,如果发行人一直无法完成反馈回复,发审环节就会被无限期拖延下去。”核准制不等于非市场化证券发行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似乎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大势所趋,但投行人士也指出,并不能将核准制简单等同于非市场化的发审模式。“美国、英国虽然采用不同的审核制度,但两国的证券市场都十分发达,市场化程度也不相上下。”马卫国说,注册制与核准制并非仅由市场成熟程度决定,而是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是监管理念、市场分布、控制层次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把核准制和非市场化直接画等号并不科学。杨昌伯也认为,虽然香港市场对发行人有核准,但通常发行人向港交所报送申请材料后2个月之内就能够得到反馈意见,通常2到3个月后就能完成申请拿到批文。从审核效率、发行成本等方面看,也并不逊于美国市场。“无论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是否市场化的标准在于市场买卖双方是否能够实现真实意愿的表达。”马卫国表示,注册制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市场自我调节的特性,不仅对市场的完善程度提出了很高要求,同时也要求发行人有较强的自律能力;核准制则更体现了行政权力对股票发行的参与,这种制度在市场经济发育仍不太完善的情况,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他认为,尽管向注册制过渡是大趋势,但也必须在市场环境达到要求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最终决定发审方式的,应当是不同市场的不同特征。我国向注册制过渡尚需制度准备理论研究显示,新兴市场在证券发行上市监管上往往采用核准制,意在通过政府干预的加强,弥补相对薄弱的法律环境和投资者素质有待提高所产生的监管不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一阶段实施至今已近一年,从业者普遍认为改革措施已收获了阶段性成果,但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点决定了要实现向注册制的转变,尚需多项制度准备。杨昌伯认为,我国资本市场跟成熟市场相比有一系列结构性差异,“这些结构性差异决定了国内发审方式要转变还需要一个培育的过程,目前对于境内市场而言放弃实质性审核并不现实,因为A股市场基础制度、法律法规、诚信体系、股权文化等资本市场硬件、软件等诸多方面,仍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杨昌伯表示。此外,也有从业者称,即使是目前A股市场的核准制,也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杨戈表示,A股市场目前仍旧存在股票发行供不应求的现象。“境外市场获得发行批准容易,但即使获批IPO失败的风险也很大,国内发行人拿到IPO批准困难,可一旦拿到批准似乎就高枕无忧了。”对此,马卫国建议,应当提高审核效率,精炼报送材料的内容,加大事后监管处罚力度,同时建议发审委公开否决意见。他也提到,在现行制度下应调整审核理念,轻对企业实质运行影响不显著的历史沿革问题,重企业业绩的真实性,未来的盈利和风控能力,以及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核准制是一个市场参与主体各司其职的体系。实行核准制,就是要明确发行人董事、监事,主承销商及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以及监管机构等各自的责任和风险,做到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相互制约、各司其职,形成一个完整的、符合市场化原则的证券发行监管体系。未来发展趋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表示,推动新股发行从核准制到注册制的二次股改,是平衡筹资者和投资者利益、平衡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等各方利益的关键环节。迈过这一步,资本市场发展会再上新台阶。“取消发行审批制是建设公正、有效市场的必要前提,是根治腐败的有力措施,坚决支持取消审批制。”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与金融学教授许小年也公开发表议论说,看看今日市场即知,审批并未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缺少好公司,股民当然赚不到钱,只能在炒作的游戏中给内幕人抬轿子。股票和债券的上市与增发如同卖白菜,是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自愿交易,盈亏自负,不需要批。股票的信息不对称比白菜严重,监管者的重点是信息披露,而非公司质量。新股IPO的注册制,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发行监管方式。证券监管部门公布发行上市的必要条件,只要达到所公布条件要求的企业即可发行上市。发行人是否达标的判断由证券中介机构负责,证券监管机构只实施合规性的形式审查。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教授李永森认为,实行“注册制”,需要交易所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设立高水准的独立会计师及法律事务所,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司法体系和行政监管体制。“如果实行新股发行注册制,国外成熟市场会有一系列的配套法规,让新股发行保荐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使保荐券商不敢抬高发行价。”李永森认为,从“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是改革的方向,但并不意味着能一步实现。
如何改革新股发行制度?

目前新股发行机制些问题关键要尽快改变停止发新股否则股票市场存没意义何改革管理层步伐内容直缓慢缺乏创新故造目前市场各项问题存某种意义已经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发展站角度析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制度需要改进管理层应采取拖战术让新股发行制度少数暴富温床 目前存第问题 :新股高价发行其制约机制够投行希望高价发行获高额提市公司股东希望高价发行获更高融资制约种高价发行些询价机构报价其帮忙资金排除高价股诞再资金恶炒场内投资者容易现严重亏损面海普瑞等已经给所课 建议幅增加询价机构数量原则谁报高价认购股份给予其认购限决能现报完高价认购混乱局面现同改变投行按价格百比提盈利模式按照发行规模固定范围提取 二:所解禁股新股全部发行立即流通设计三流通毫意义由于机制存部股东勾结些炒作资金利用三禁售期股价炒高位高位货于证券市场构远危害既三卖能立即卖本项规定减少股价冲击实际适其反加剧股票短期供应求局面反变制造高价新股温床 三:既发行价市场化核准制要变市场化够资格存发审委机构区区几十凭决定企业否市其难免滋腐败暗箱操作些造假公司已经堂皇登陆创业板板所企业都递交市申请根据给股东真金白银报高低排队报高先市报低继续排队已经市报低业绩亏损迅速退市优胜劣汰才使绩优股高红股票行其道投资者才敢于期持A股市场咋能现期牛市呢 四:发行股权安排流通股股东用真金白银股东用固定资产发行比例应该股东股份采取折价计算现情况股东用几千万资产换50-80%股份流通股股东用几亿元换10-30%股份要能市股东立即身价倍增种公平机制股东亏损重要原企业打破要市核要素既跻身亿万富豪俱乐部借笔永远用支付息贷款高价卖解禁低价买渔利事全让股东占管理层发审委财神爷应二级市场投资者龟孙投资者变制度牺牲品傻没完没钱送给吃市场 新股要发既要优选优要考虑市场承受力涸泽渔办融资世界第涨幅倒数世界第三本身说明市场新股泛滥面管理层应该尊重客观规律让管理层自放弃部自手审批新股发行权利问题难度所指望问题能快速解决笔者抱太希望
中国新股发行制度的改变,对证券市场带来了哪些重大的影响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六大核心问题 1发行定价市场化的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在减少整体风险的同时,改革可能同时面对两方面的批评。但这是渐进式改革必须承担的压力 2新股发行定价市场化的改革启动以后,新股上市首日不宜再采用原放开涨跌幅限制的特殊优惠政策,留下人为的爆炒空间 3要确保上市公司发行的社会公众持有的流通比例高于法律下限,明确上市公司在海外发行的H股等股份不能作为流通股与A股合并计算,以避免如中石油那样由于首日流通比例过低而导致的定价过高和人为炒作的现象;发起人股东的限售期宜向国际惯例的3~6个月靠拢 4在新股上市的存量发售尚不具备条件时,可以考虑允许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中签股票的一个较小比例不设锁定期,也可以考虑允许一般发起人股东甚或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的一个较小比例在首日就可流通,以增加新股上市首日流通量 5进一步加大向中小投资者认购倾斜的力度。应在社会公众认购踊跃的场合,随机进一步提高单一账户的中签上限,以及加大从网下向网上的回拨力度 6发行定价和上市审批是新股发行制度的两个核心。上市发行本身的市场化,是证券主管部门自我削权的改革,风险和难度都很大,但意义重大。因此,在以后条件成熟的时候,要适时启动和分步推进发行上市审核制本身的市场化改革 中国证券市场是在法律准备非常不足的特殊情况下作为改革的一种实验起步的。因此尽管在其短短不到20年的历史中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不可避免地带着这个市场乃至整个中国经济体制那种新兴加转轨的特征,实际上也就是行政保护和行政干预的烙印都比较明显的政策市特征。逐步实现从政策市向市场市的转变,政府主管部门从直接干预每家具体企业的上市发行、价格把关、再融资决定等具体事务转变到制定规则、市场监管和例外干预的角色,是证券市场改革的大方向。唯其如此,我们才能够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在中国的土地上建立起真正举足轻重的国际金融中心。这次中国证监会推出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措施,应该说就是在这个大背景下提出来的。 从现象上来看,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虽然经过多年的演变和改进,仍然存在广为人们诟病的许多弊端。这主要是:第一,新股发行定价与二级市场价格脱节,造成新股不败的神话和新股首日流通价格的暴涨和暴利,巨额申购资金追逐无风险收益,造成社会资金的异动和投资理念的扭曲;第二,发行股票的供不应求造成股票配售难题,处于资金弱势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很难得到保证;第三,发起人股和网下配售机构的各种锁定期的过严规定,造成首日上市流通比例不足,助长了新股上市初期的爆炒和股价日后的压力;第四,新股发行上市实质上的政府审批制,使新股发行节奏成为政策调控市场的行政工具,割裂了证券市场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自然联系和平衡机制传导。当然,这一次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不可能一下全部解决这些问题,但它从新股发行定价进一步市场化这个龙头问题入手,明确方向,分步推进,应该说是兼顾了改革方向和改革步骤的稳健之举。 发行定价市场化的意义 价格是市场经济调节供求的主要杠杆。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市场自由定价,也就没有市场经济。中国证券市场早期新股发行价格要由证券主管部门审批。新股的计划低价导致严重的供不应求,因此深圳早年就出现过还不是直接因为股票而是因为新股认购表的分配而导致骚乱的所谓“8·10”事件。这样就如在计划经济中没有正确的价格信号,从而必须采用名目众多的票证来分配物资一样,新股认购中的排队、摇号、市值配售等等各种办法的先后尝试,其实都是在定价不合理的情况下,为了平衡不同的诉求而被迫采取的各种不可能没有缺陷的补救措施。 应当指出,早在2000年前后,主管部门就曾经尝试放松发行市盈率的控制和询价机制,但由于一系列矛盾的暴露和难以平衡,很快又退了回去。从2005年开始,新股发行询价制度的正式推出应该说是对延续了10多年行政定价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前进。但是,由于行政性窗口指导的存在,询价机构很难像他们的国际同行那样,单纯考虑新股上市后的真实市场定位。大量新股上市首日价格翻番的现象并不是因为被询价机构的判断和预测水平太低,而是由于行政指导的刚性空间,预先给定了上线。这多少使得这种询价越是在形式上像那么回事,越显得只是花拳绣腿。新股发行价格进一步市场化的要求,正是从这里产生的。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就新股发行定价而言,现在人们一般关注的只是由于发行定价和二级市场价格脱节,新股上市首日暴涨,从而要求新股发售的公平性和向中小认购者倾斜的问题。其实新股发行定价非市场化真正的危害是其对上市公司质量的侵蚀和导致的证券市场功效的降低。因为新股上市首日普遍的暴涨意味着二级市场投资者第一天支付的股票价格就远不是上市公司募集股份的价格。这样上市公司必须用相比市场化定价之下大大缩水的募集资金去实现二级市场投资者的股票价格预期。我国证券市场上许多特别是中小盘股票上市首日超过一倍以上的飙升,实际上表明这种新股上市已经主要不是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而是更多地为认购中签者圈钱服务。只不过上市公司拿到的那小头的资金,被预期要对今后的业绩和股价表现负责,而拿了价差大头的认购中签者无需负任何责任就可以在上市首日卖股走人。这不能不说是极为荒唐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新股发行市场化,让二级市场投资者愿意支付的价格所对应的资金全部或至少基本上进入上市公司,去增进上市公司后续发展实力,而不是为任何其他人等用无论什么貌似公平的方式去分享,才是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真正保护。 对新股发行定价进行行政干预的进一步危害,是它会扭曲证券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降低证券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正向激励作用。因为所谓对新股发行定价的行政审批或行政性窗口指导,无非是主管部门用多少统一的尺度如市盈率标准去裁定不同企业的发行定价。但是,价值发现本来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功能和魅力所在。行政指导的统一定价必然偏离不同企业的市场定价。从A股市场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仅就流通盘大小而言,中盘股的市盈率大致是大盘股的一倍,而众多小盘股的市盈率又是中盘股的1-2倍。在这种市场状况下,大体统一的市盈率定价必然导致中小盘股首日上市的暴涨和爆炒。不难看出,用同一尺度定价特别不利于新兴科技产业、创新性民营中小企业的首次募集,因为他们在资产负债表之外的无形资产和创新潜力无法得到承认和评价。美国的互联网和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制药行业乃至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之所以屡屡执世界之牛耳,美国的资本市场特别是纳斯达克市场化的新股发行包括定价制度显然也功不可没。因为它为创新性产业和创业资本、创业企业家不仅提供了平台也提供了足够强大的激励。从这个角度看,新股发行定价的市场化对我国即将推出的创业板市场尤为紧迫和重要。 对新股发行定价市场化改革的主要责疑是有观点认为,一级发行市场价格的可能攀升,会推动二级市场价格的更高和泡沫化。其实,这恐怕是因果关系的颠倒。因为一级市场发行价格的天花板就是二级市场价格。新股发行定价市场化改革,主要是消除一、二级市场之间本来存在的过大价差,从而使二级市场投资者支付的价格所对应的资金,能基本进入上市公司,夯实上市公司后续发展的资本基础,避免资金无故旁落引起的一系列扭曲逐利行为。一级市场的发行价格越接近二级市场价格,两个市场之间的价差就越小,从而市场发行效率就越高。新股发行价格推动二级市场价格水涨船高的担心并没有理论依据,也得不到证券市场历史事实的支持。我们看到,国际市场上新股的市场化发行并没有推动二级市场股价的攀升,相反经常出现的是如新股定价偏高,则上市首日或很快就跌破发行价。这一点是否在A股市场上因为国情特殊就失灵呢?其实也不然。我们看到,在历次包括2008年的熊市中,一级市场的新股发行并不能推动或支撑二级市场价格,相反,在二级市场价格低迷的情况下,一级市场新股发行价格想高也不可能,同时即便价格不高也经常遭遇破发的命运。反过来,在二级市场高涨时,一级市场发行价格人为大大压低尽管是强行剥夺了上市公司的权益,但结果也并不能拉低二级市场价格,上市首日股价仍然会较发行价有成倍乃至几倍的飙升。这个道理本来很直白:谁也不能把新股卖得比二级市场上同类型企业高很多;反过来也是一样,当二级市场的同类型企业股价高高在上的时候,你就是把发行价定得再低,市场也会在一天中把价格找齐。 因此,很多证券市场运行的内在规律其实和一些流行的错觉相反:一级市场只是也只能是二级市场价格的跟随者。二级市场高涨会推动一级市场价格水涨船高,因此在牛市时上市公司会纷纷融资或再融资,这样客观上会因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或快或慢地拉住牛市的缰绳。而二级市场的低迷,会在熊市时使一级市场发行价格,水落船低直至搁浅,使大多数上市公司因为价格过低不合算而搁置或推迟融资与再融资,从而也通过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为熊市提供休养生息的机会。这样看来,在牛市时貌似聪明地人为控制融资的价格和步伐,其实反而会助长市场景气的泡沫;而在熊市时二级市场投资者畏惧的少量新股上市融资,往往不久就会给他们带来丰厚的回报。因此,如果说新股发行价格的市场化,确实增加了风险的话,这只是显著增加了一级市场上原本无风险认购者的风险,而在各种市场情况下都减少了二级市场投资者的风险,使他们付出的价格更加物有所值。新股发行定价市场化的挑战 本来,新股发行定价市场化了,认购新股就会既有收益也有风险,人们自然也就会像在二级市场选股一样,有取有舍。巨额社会资金进行无风险申购的现象就会基本消失,从而我们过去设计和尝试的种种在新股供不应求下的分配办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就变得不重要甚至不必要了。这也说明发行定价市场化确实是新股发行体制的龙头。既然如此,发行定价市场化的改革为何还要分步推进,新股定价的行政性窗口指导,只是“淡化”而不是一下子淡出取消呢?这是因为新股发行定价市场化的改革,在我们这样一个新兴加转轨因而充满了保护和干预的市场上,还确实面临众多的挑战和风险。 首先,发行定价市场化,新股发行定价必然迅速分化,向本身存在巨大结构差异的二级市场价格靠拢。这样,二级市场差异化结构的价格本身是否合理的问题就会突出出来。撇开绝对估值水平不说,我国A股市场上小盘股股价高企的结构扭曲,就是和成熟市场乃至周边市场截然不同的独特现象。这种现象之所以能长期存在,又是和我国新股发行上市本身实行严格的审批制,严进宽活,上市渠道不畅密切相关。因此,小盘股的高价格并不能自动导致大量中小企业上市,增加股票供给,平抑股价。相反,由于上市过于困难,下市机制不严,政策鼓励重组,大量优质企业只能去反复进行劳民伤财的垃圾股挽救,这样既造成了巨大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和内幕交易与市场炒作的空间,又进一步抬高了所谓壳资源即上市指标的价格,加剧了股价的结构扭曲。要解决这个问题,不仅要有发行定价的市场化,还要有发行节奏的市场化,即改革新股发行的审批制度,同时还需要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的市场化,上市公司股本扩张的市场化,以及上市公司下市制度的全面严格和对资产重组即后门上市政策的重大调整,改变上市公司新陈代谢功能失调、生死都难的现状。显然,在股权分置改革对市场的重大影响尚在吸收消化过程中,这样一些全方位的更大改革自然不可能全面展开。因此,在市场结构的扭曲和其他方面的改革都未到位的情况下,新股发行定价市场化的步伐一下子迈得太大,难免有单兵独进的风险和后顾之忧。 其次,传统的股市生态和习惯观念的挑战。中国股市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规模狭小而且与外部隔绝,二级市场对一级市场扩容有着天然恐惧。长期的投机炒作文化在市场中已经形成了一些广泛流行的扭曲观念。如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注入实体经济一律视为圈钱加以抨击,而对新股认购包赚不赔、天上掉馅饼白分则熟视无睹,甚至趋之若鹜;又如人们嘴上讨伐上市公司不现金分红,但大家用手投票则仍是吹捧送股而冷落现金分红的企业,形成事实上的反向激励;再如人们痛恨上市公司经营不善、沦为垃圾,但又对重组受骗也不离不弃,把垃圾股几乎全都炒上了天,如此等等。由于发行定价的市场化改革必然导致新股发行市盈率的差异化,一些小盘科技股的发行市盈率会迅速攀升。这样,一旦部分公司业绩和股价的表现不如人意(这也是必然的),对发行定价市场化改革的反弹和抨击肯定在预料之中。 由于这些制度和环境因素的存在,为了减小风险,避免改革半途夭折,新股发行定价制度市场化改革就难以一蹴而就,而需要逐步推进。这样,虽然创业板最需要发行定价市场化,创业板的上市企业也会是这项改革最大的受益者。但正因为如此,创业板的微型创新型企业也会使发行市盈率的分化发展到极致,从而导致过度的聚焦和拷问。综合这些因素,新股发行定价市场化的改革先从主板市场开始,就成为更加稳妥和分散风险的选择。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配套和后续 发行定价市场化的改革不能一步到位,在减少整体风险的同时,也产生了另外一种可能,即一方面发行定价的松动会拉开发行市盈率的差距,出现一部分中小型科技企业发行市盈率的急剧攀升;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性窗口指导虽然淡化但仍然存在,还会继续出现部分新股上市仍然供不应求、涨幅较大。这样改革就会同时面对两方面的批评。但是,甘蔗没有两头甜。这就是渐进式改革必须承担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做好新股发行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配套和后续工作就变得至关重要。这里最关键的,就是要在放宽新股上市发行定价的同时,力争新股在二级市场的登场定位也大体合理,减少暴涨暴跌和人为操纵炒作的空间,为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保驾护航,这里原则上可以考虑的配套和后续措施包括: 1、 新股发行定价市场化的改革启动以后,意味着新股的发行定价已经原则进入市场化轨道与二级市场接轨。因此,新股上市首日不宜再采用原放开涨跌幅限制的特殊优惠政策,留下人为的爆炒空间,而拟适用二级市场公司股价每日涨跌幅不超过10%的同等国民待遇。 2、上市公司的股票流通比例不是决定股价的决定因素,但仍是重要因素。在我国股价与流通盘大小相关系数很高的国情下就更是如此。因此,上市公司首日流通比例过低不利于公司上市初期定价的平稳起航。而且锁定类别过多、锁定期过长的大、小限售股也会对以后股价的发展产生负面压力。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向上同时着手:其一,确保上市公司发行的社会公众持有的流通比例高于法律下限,明确上市公司在海外发行的H股等股份不能作为流通股与A股合并计算,以避免如中石油那样由于首日流通比例过低而导致的定价过高和人为炒作的现象。其二,对发起人股东锁定期过长,看似一时保护了二级市场投资者利益,但因留下限售股今后解禁对市场压力的不可知恐惧,并不受广大公众投资者欢迎。因此,发起人股东的限售期宜向国际惯例的3-6个月靠拢。其实只要信息披露制度透明,发起人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限售期满,并不意味着就会或就能够大量抛售股票。在新股上市的存量发售尚不具备条件时,可以考虑允许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中签股票的一个较小比例不设锁定期,也可以考虑允许一般发起人股东甚或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的一个较小比例在首日就可以流通,以增加新股上市首日流通量,促进供求平衡和股价合理定位,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资本流通效率和竞争力。 3、进一步加大向中小投资者认购倾斜的力度。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新办法拟强化机构投资者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相一致的义务,取消机构投资者网上网下双重参与认购的特权,规定了单一账户的申购上限,这些措施肯定有助于提高广大中小投资者在意愿认购时的中签率。但是,在发行定价的行政性窗口指导还没有完全退出,部分新股上市首日涨幅仍然可能很大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大对中小投资者的倾斜力度仍然必要。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固守国外完全市场化发行和主要是民企上市的一般国际惯例,而应在社会公众认购踊跃的场合,随机进一步提高单一账户的中签上限,以及加大从网下向网上的回拨力度。根据每个企业发行认购反响的程度,在事后进行设限和回拨,在国际上国有股上市时已有先例,不会影响机构投资者在事前询价报价的真实性,相反会驱使机构投资者在询价时的报价更真实和更逼近市场定价。 4、发行定价和上市审批是新股发行制度的两个核心。因此,只有新股发行定价的市场化,没有新股发行节奏的市场化,即上市发行由政府的审批审核制向交易所自主的注册审查制过渡,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就是不完整的,也难以取得预期的成效。上市发行本身的市场化,是证券主管部门自我削权的改革,风险和难度都很大。但它对证券市场估值的市场化和合理化、降低壳资源的价格,二级市场投资者有更多的投资选择和更公道合理的投资价格,都有重大意义。因此,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应该包含这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并在以后条件成熟的时候,适时启动和分步推进发行上市审核制本身的市场化改革,这也是新股发行定价市场化改革的必要配套。 5、如前所述,新股上市和劣股下市也是相互对应、补充和依存的两个方面。否则,只生不死,鱼龙混杂,市场空间未免过于拥挤,也会造成生态失衡。同时,新股发行制度即首发融资制度又是与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制度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监管治理制度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新股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显然要与这些方面的市场化改革统一谋划、相互配合、分步实施。这样,新股发行定价的市场化改革就不会是孤军深入,而会是拉开中国证券市场新一轮改革和更加波澜壮阔发展的序幕。
我国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的如何改革

2010年8月23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启动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不断改革对我国新股的顺利发行及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了十分积极的贡献,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但是,我国目前的新股发行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IPO溢价问题愈演愈烈。新股申购存在不公。一方面,申购渠道造成的不公平:新股申购明显向机构投资者倾斜,机构投资者既可参与网下配售,又可以进行网上申购,而中小投资者只能参与网上申购,而且一般网下的配售中签率高于网上申购的中签率,这对中小投资者十分不公。另一方面,申购资金造成的不公平:即使在网下申购过程中,拥有巨额资金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占据有利形势,低中签率使得中小投资者只能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这样新股价格容易人为操纵,且高价格最终转嫁给二级市场的中小投资者,存在严重的不公平性。询价制度流于形式。对于无需参与网下申购的初步询价商,其报价没有很强的约束和管制,发行商和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拉拢初步询价机构,人为的提高新股的报价,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而对于有意向申购该股的机构投资者,则会联合起来,尽量压低初步询价,然后在网下申购过程中以询价区间的最大值报价,以实现新股低风险的较高收益。部分询价结构或高或低的有目的报价,而不是完全注重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使得我国新股的询价制度流于形式,造成新股定价不合理。新股发行价格过高。由于询价制度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再加上我国投资者“打新”神话,造成新股在市场上非常受欢迎,中签率很低,供不应求,加上上市公司圈钱和发行商赚取高费用的目的,造成新股的发行价格过高。2010年新股的发行市盈率平均高达70倍左右,远高于这一时期的A股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新股上市首日上涨幅度过大。由于中国股票市场中“打新”神话的存在,加上中签比例高的机构投资者的人为炒作,给新股爆炒提供了可能。而我国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过宽,新股发行首日多数涨幅都在1倍左右,有的甚至出现3倍以上的涨幅。但是首日出现爆炒的股票往后往往走势低迷,这反映出首日的上涨是投机的结果,不是市场理性均衡的价格。三、我国现行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1.保证投资者公平新股发行过程中对机构投资者进行一定限制,向中小投资者进行利益倾斜,实现对二者的公平。加快我国新股发行的市场化进程,逐步降低网下申购的比例,时机成熟时甚至可以取消部分网下配售。时机成熟的基础上,将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区别申购,降低机构投资者的中签率,提高中小投资者的中签率。条件允许的基础上,我国可以借鉴香港IPO申购的经验,实行新股发行均股制,变资金摇号为账户摇号,保证有意向的投资者都有购的股票的权利,更具公平。另外,这一过程也要注意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努力权衡机构与散户的权利。2.完善询价制度切实发挥询价制度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询价制度。证监会应该严格规定初步询价和累计询价结构的责任,明确其权利和义务,使得询价结构真正能按照公司内在价值报价。可以将初步询价和累计询价机构统一管理和要求,使得他们都参与股票的配售,同时要求询价机构以其报价参与和中小投资者一起的申购阶段,从而使得报价和责任对等。3.限制发行价格有关部门应对发行价格有所限制,询价制度和价格指导两者结合。IPO公司进行价格路演,不仅仅是询问结构投资者的意见,也应该考虑成熟的中小投资者的意见,这样才能保证路演的公平性。有关部门应该对IPO公司的市盈率进行灵活的限制,参照当时的平均市盈率水平和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给出区间限制,超过上限,有关部门有权利进行市盈率调查及修正,对于市盈率过高的,有权利终止上市要求。4.二级市场首日上市股票实行涨跌幅限制这主要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对于炒新的权利,降低炒新的风险。其具体的操作方式可以参照我国创业板首日上市的相关做法,当然需要有关部门灵活设置这一涨跌幅限制。既要防止爆炒,避免二级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在高价接盘;又要对申购新股的资金给予一定的时间价值补偿。另外,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查处恶意拉高首日价格的结构,对于涉嫌操纵股价、蓄意扰乱市场的结构做出相应的处罚措施。总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发展也取得了巨大成就。对于新股发行市场,虽然我国进行了很多相关的改革,但是仍不完善,有关部门应继续加强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努力实现我国新股发行的市场化进程,保障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新股发行体制的相关文件

(一)证监会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全文)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功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需要,证监会在对新股发行体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为《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全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2012年经济工作的部署,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之一。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过去两年减少行政干预的基础上,健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基础性制度,推动各市场主体进一步归位尽责,促使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完善规则,明确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要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修改完善相关规则,改进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实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独立的主体责任,全过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应按法规制度履行职责,不得包装和粉饰业绩。对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本着诚信、专业的原则,善意表述。(一)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必须始终恪守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其基本义务和责任是,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关联关系以及其他条件,要求或协助发行人编造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二)保荐机构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尽职核查,督促发行人完整、客观地反映其基本情况和风险因素,并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必要的核查。(三)律师事务所应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完整、客观地反映发行人合法存续与合规经营的相关情况、问题与风险,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负责。提倡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撰写招股说明书。(四)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业务质量控制的需要,制定包括复核制度在内的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严守执业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确保风险评估等重要审计程序执行到位,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管理层舞弊、利润操纵等行为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执业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或其他鉴证报告。(五)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其他中介机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执业准则的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独立核查判断,出具专业意见。(六)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要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在财务会计资料提供、审计执业规范、辅导及尽职调查等方面的责任,坚决抑制包装粉饰行为。(七)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有效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机制;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公司治理结构的状况及运行情况。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辅导、核查等工作,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及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八)进一步提前预先披露新股资料的时点,逐步实现发行申请受理后即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提高透明度,加强公众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九)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征求有关部委意见的环节,按照国务院有关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干预、提高政府服务效率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在有效增加相关信息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改进征求相关部委意见的方式。(十)发行申请获得核准后,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由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自行选择发行时间窗口。二、适当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进一步完善定价约束机制(一)扩大询价对象范围。除了有关办法规定的7类机构外,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至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制订推荐的原则和标准、内部决定程序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和中介机构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向推荐的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或劝诱推荐的个人投资者抬高发行价格。(二)提高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与转让股份(以下称为本次发售股份)的50%。网下中签率高于网上中签率的2至4倍时,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1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超过4倍时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2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三)促进询价机构审慎定价。询价机构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投资管理业务制度,进一步提升定价的专业性和规范性。询价机构要认真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信息,发现存在异常情形的,如与本次发行相关联的机构或个人存在不良诚信记录、发行人所在行业已经出现不利变化、发行人盈利水平与行业相比存在异常等,询价机构应采取调研、核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研判。如未能对相关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研判,或者缺乏充分的时间熟悉、研究发行人的资料信息,参与报价申购具有较高风险,应保持充分的审慎。(四)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管。承销商应保留询价、定价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过程。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要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及存档资料的日常检查,对发行人和承销商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行为采取监管措施。(五)引入独立第三方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析,为中小投资者在新股认购时提供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具体组织开展新股风险评析的相关工作。(六)证券交易所组织开展中小投资者新股模拟询价活动,促进中小投资者研究、熟悉新股,引导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四、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一)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3个月的锁定期,提高新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自主约定的锁定期,不受此限。(二)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持股期满3年的股东可将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老股转让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老股东选择转让老股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老股东名称及转让股份数量。(三)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由保荐机构进行监管。在老股转让所得资金的锁定期限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10%转出;满2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20%转出;满3年后,可将剩余资金全部转出。非控股股东和非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可将资金转出。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制定相关规则并加以监管。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大监管和惩治力度新股发行体制的有效运行需要法治保障。中国证监会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及不当行为的监管和惩治力度,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一)加大对财务虚假披露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新股发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自律组织应根据自律规范采取自律措施,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理。法律、法规规定尚不明确的,要进一步予以完善。中国证监会将加强与司法机关、自律组织的监管与执法协作,形成合力。(二)加强对路演和人情报价的监管和处罚。加强对发行人、承销商、询价对象的路演、询价、报价和定价过程的监管,对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人情报价等行为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中国证监会将完善诚信档案、加强诚信法制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三)发行价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后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列为重点关注、监管谈话、认定为非适当人选等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承销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四)加强对第三方独立评析机构的监管。第三方评析机构违反评析业务流程,违规出具新股风险评析报告,或者出具的评析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故意遗漏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要依照自律管理规则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视情节给予处理。(五)加强对证券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监管力度。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证券公司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六)证券交易所应进一步细化异常交易的认定标准,强化监管涉嫌操纵新股价格的违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操纵新股价格。现阶段新股发行中的弊端是我国资本市场的痼疾,所谓新股价格畸高、打新投机严重及随之出现的业绩变脸和市场表现下滑,除体制机制原因外,还有深刻的社会、文化和历史根源。因此,在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加强舆论宣传、风险揭示和投资教育,逐步改变存在的以送礼祝贺心态参与报价,以分享胜利果实心态参与认购,以赌博中彩心态参与炒作等种种不良习惯和风气。只有全面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取综合治理方针,才能取得预期效果。上述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是经过广泛讨论、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后形成的。中国证监会将在整体规划,统筹协调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实现平稳有序推进。在此过程中,还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调整措施。(二)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国资本市场进行了一系列重大基础性和制度性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市场规模和容量跨上新台阶,市场机制和结构逐步优化,投资者入市踊跃,各类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健全机制、融入资本的态度积极,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为了进一步健全机制、提高效率,有必要对新股发行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的更大发展。经过对股票发行体制改革有关问题进行广泛调查研究,我会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改革原则、基本内容和预期目标(一)改革原则。坚持市场化方向,促进新股定价进一步市场化,注重培育市场约束机制,推动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重视中小投资人的参与意愿。(二)基本内容。在新股定价方面,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淡化行政指导,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在发行承销方面,增加承销与配售的灵活性,理顺承销机制,强化买方对卖方的约束力和承销商在发行活动中的责任,逐步改变完全按资金量配售股份;优化网上发行机制,股份分配适当向有申购意向的中小投资者倾斜,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同时,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明晰发行市场的风险。(三)预期目标。一是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得到优化,买方、卖方的内在制衡机制得以强化。二是提升股份配售机制的有效性,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提高发行的质量和效率。三是在风险明晰的前提下,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得到重视,向有意向申购新股的中小投资者适当倾斜。四是增强揭示风险的力度,强化一级市场风险意识。二、改革措施新股发行体制涉及面广、影响大,为保证改革的平稳推进,拟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阶段推出各项改革措施。现阶段主要推出如下四项措施:(一)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询价对象应真实报价,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应当具有逻辑一致性,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申购的最低申购量。对最终定价超过预期价格导致募集资金量超过项目资金需要量的,发行人应当提前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用途。(二)优化网上发行机制,将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对每一只股票发行,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所有参与该只股票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再参与网上申购。(三)对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单一网上申购账户的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四)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提示所有参与人明晰市场风险。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刊登新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揭示一级市场风险,提醒投资者理性判断投资该公司的可行性。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向投资者提示新股认购风险。其他改革措施,在统筹兼顾市场发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和市场的承受程度的基础上,择机推出。三、切实落实各项改革措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需要市场参与各方密切配合,市场各方应当提高认识,制定相应方案,周密部署,切实将各项改革要求落到实处。发行人应当树立发行上市的正确理念,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上市公司经营水平,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承销商(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公司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经营活动中维护买卖双方的长期利益和根本利益。具体工作中要在机构、人员、制度和技术等方面加以改进和适应,不断提高专业服务能力。询价对象应当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认真、审慎、专业地掌握资料、分析研判、理性定价,从而形成对市场的理性引导。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部分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相关自律组织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参与新股发行的承销商、询价对象、股票配售对象、证券公司的自律管理和服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