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管理-中国的利率管理制度
为什么要对利率进行管制?

1.我国现行国债发行利率水平是怎样选择的,为什么这样选择?答:利率市场化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进行金融市场改革的核心内容。利率市场化是指金融机构在资金市场上融资的利率。它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供大于求时,利率下降;供小于求时,利率上升。我国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原因:1 利率管制影响了国内资金的充分利用。恶化了中资银行的竞争地位目前外资银行享有超国民待遇,外资银行被允许在规定的利率基础上收费,但禁止中资银行收费。这实际上相当于外资银行的贷款利率是浮动的,而中资银行的贷款利率却是管制的。国内商业银行无法根据项目风险的大小确定贷款利率,因此出现了所谓的“惜贷”现象,客观上也使贷款流向大中企业,流向国有企业,而中小企业和非国有企业难以获得赞款。这样。对利率敏感的效益好的非国有企业由于无法获得贷款而不能增加投资。削弱了利率政策的投资效应。加入WTO后,不推动利率市场化,必将束缚国有银行的手脚。使中资银行的网点优势无法发挥。国有银行将在竞争中处于劣势。2 利率机制僵化使宏观调控受到约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在政府推动下逐步发展.但由于利率管制和债券利率没有与风险程度挂钩。各种债券为主导的资本市场利率和同业拆借利率、公开市场利率为主导的货币市场利率没有形成合理的比例关系。货币政策要通过金融市场传导。利率作为金融市场的核心结构受到管制。无法形成具有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和灵活的利率体系。必然使货币政策效应大打折扣。3 利率市场化是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的客观要求加入WTO。这意味着我国的金融业将全面融入国际金融市场。按照协议.我国要承担的义务之一就是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必须遵循国际银行业经营管理的“游戏规则”,建立起敏感的价格信号系统,完善市场机制。这必然要求建立利率的市场形成机制。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经济间的联动性和趋同性大大增强了,这就要求各国的经济机制日趋接近。显然,我国现行的利率管制同国际金融市场普遍执行利率市场化的机制是不接轨的,造成国内的资本市场同国际资本市场脱节。总之,利率市场化是我国扩大改革开放和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客观要求,是为适应国际经济发展趋势而主动进行的理性选择。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有没有被废止

是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境内中国居民(含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和在中国境内居住1年以上的自然人)的小额外币存款,纳入人民银行现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即:对中国居民3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以下的小额存款,境内中、外资金融机构统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非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中、外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我国现行的利率管理体制是什么样的(2006年之后)?希望能详细点

有控制的浮动利率管理体制即央行制定一定时期的基准利率,各商行可在此基础上对存贷款利率进行一定比例的上下浮动
违反利率管理规定处罚条例有哪些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利率违规行为: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二)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三)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第三十一条 对存在上述利率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将视其情节及所致后果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利率政策而多收的贷款利息或少付的存款利息,以及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因金融机构违规而多收的存款利息或少付的贷款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因非不可抗力拖延或拒绝支付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的,未付期间按该笔存款原存单利率对存款人支付利息。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企业,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制止,并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直接业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的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做出的处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
利率从国家管理的角度所确定的利率是

就是国家的基准利率。
()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A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中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
中国的利率管理制度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一)实施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利率管理,指导下级行的利率管理工作;(二)及时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文件,对有关利率调整等内容的重要文件,应在生效日之前传送到辖区内金融机构,并严守机密;(三)监督、检查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利率政策的情况,处理利率违规行为,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本辖区内利率政策执行情况;(四)建立和完善利率违规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五)宣传、解释国家的利率政策及相关法规;(六)组织有关利率政策的调查研究;(七)完成上级行安排的其他利率管理工作。第九条 金融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利率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二)系统内发布的有关利率的文件必须抄送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凡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为准;(三)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和相关法规,加强自身及所辖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发现问题应主动处理;(四)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和检查,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五)在营业场所挂牌公告法定利率水平;(六)对利率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十条 利率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利率管制基本放开后,我国利率形成与调控机制将是怎样

取消对利率浮动的行政限制后,并不意味着央行不再对利率进行管理,只是利率调控会更加倚重市场化的货币政策工具和传导机制。从这个角度讲,利率市场化改革将进入新阶段,核心是要建立健全与市场相适应的利率形成和调控机制,提高央行调控市场利率的有效性。 一是通过央行利率政策指导体系引导和调控市场利率。借鉴国际经验,我国正在积极构建和完善央行政策利率体系,央行以此引导和调控包括市场基准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在内的整个市场利率,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对于短期利率,人民银行将加强运用短期回购利率和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以培育和引导短期市场利率的形成。对于中长期利率,人民银行将发挥再贷款、中期借贷便利(MLF)、抵押补充贷款(PSL)等工具对中长期流动性的调节作用以及中期政策利率的功能,引导和稳定中长期市场利率。 二是各类金融市场以市场基准利率和收益率曲线为基准进行利率定价。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等市场利率可以依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短期回购利率、国债收益率等来确定,并形成市场收益率曲线。信贷市场可以参考的定价基准包括贷款基础利率(LPR)、Shibor、国债收益率曲线等,在过渡期内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也仍可发挥一定的基准作用。各种金融产品都有其定价基准,在基准利率上加点形成差异化、客户化的利率体系,但万变不离其宗,都围绕市场基准利率变动。 三是进一步理顺利率传导机制。在完善央行政策利率体系、培育市场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将进一步理顺从央行政策利率到各类市场基准利率,从货币市场到债券市场再到信贷市场,进而向其他市场利率乃至实体经济的传导渠道。同时,通过丰富金融市场产品,推动相关价格改革,提升市场化利率传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