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是什么?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1)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2)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3)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4)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5)其它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局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外汇局对下列企业实施重点监测:
(1)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性匹配情况超过一定范围的;
(2)贸易信贷余额或中长期贸易信贷发生额超过一定比例的;
(3)经专项监测发现其他异常或可疑的;
(4)其它需要重点监测的。
怎样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网上业务

2012年7月1日以后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银行网点,如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并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的初始密码。需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前两样可在网上下载到,后三样要求原件加复印件。
有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是什么?

2012年8月1日外汇改革后,实行企业名录监管,签署确认书后,你们公司就在外汇局名录内。在名录内的企业,银行收汇时方可办理结、付汇,不在名录内的企业,银行不予办理。所以,赶紧去办吧。
你好,我想请问下去外管局领取“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密码,需要带些什么资料?

1.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2);(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中资企业),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外资企业)。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因行业或经营特殊性存在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观需要的,应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登记时可按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名录登记规定提供材料,但免于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名录登记:(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2);(3)(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中资企业),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外资企业);(6)《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原件。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哪些内容

一、企业主体管理项目名称管理内容管理原则注意事项名录登记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细则》第三、四条规定的材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1.属地管理原则,即企业受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监管,应当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业务(下同)。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1.名录登记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2.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2/77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名录,并设置辅导期标识。完成名录登记后,外汇局为企业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3.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3.已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需要从事对外贸易的,应凭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明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到所在地外汇局完成名录登记手续。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5.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3/776.外汇局长期留存《确认书》,留存《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名录变更1.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变更企业的名录登记信息。3.企业因注册地址变更导致所属外汇局发生变化的,1.属地管理原则。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1.监测系统中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权限在外汇局各分局。中心支局、支局辖内企业需变更所属外汇局代码的,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分局,再由分局通过监测系统进行变更操作。2.因机构撤并或增加等原因导致需大批量变更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的,分局可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总局),由总局统一后台处理。3.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