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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案例研习:公司增资时,大股东侵害小股东优先认缴权的形式

2021-08-15 19:01:53股市
货币公司增资时,大股东侵害小股东优先认缴权的形式有哪些?:冯江滨与沙旭仲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京02民终7245号:2005年3月16日,牛街商贸公司盖章的《

货币案例研习:公司增资时,大股东侵害小股东优先认缴权的形式图

公司增资时,大股东侵害小股东优先认缴权的形式有哪些?

:冯江滨与沙旭仲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京02民终7245号

2005年3月16日,牛街商贸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记载,冯江滨初始出资额为378655元;

2017年1月26日,牛街商贸公司通知冯江滨于2017年2月24日在牛街民族敬老院召开2016年股东会;

2017年2月24日,牛街商贸公司作出《北京市牛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牛街商贸公司独立投资企业北京市牛街富民清真牛羊肉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提升改造需要

投入大额资金,故牛街商贸公司需要股东增加注册资本,依据牛街商贸公司章程第八章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股东会决议由全体在岗股东增加注册资本4450000元,将牛街商贸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7000000元。

本案中有无侵害冯江滨的优先认缴权?

该《北京市牛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中有关实质上剥夺了冯江滨对新增注册资本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内容无效,冯江滨有权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牛街商贸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

增资不同于减资之处在于,减资会实质性减损公司对外偿付债务的能力,无论这种减资是免除股东的认缴出资数额还是将已经实缴部分出资进行返还,其对于债权人而言就是减损权利的行为,故《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会规定债权人有权责令公司偿付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但是增资就截然不同,增资无论是货币增资还是以其他财产形式增资、无论是现时增资还是认缴未来增资,其均会增强公司对外偿付的能力,故而法律对公司增资并未作出太多苛刻性的规定。

但是增资与减资同样绕不开的就是关于增资有无可能损害其他股东权利的情形,例如之前减资中我们所说,增资同样可以发生在公司经营业绩较好时,大股东为了充分达到实际控股并排除小股东的话语权,将自身股权比例拔高,降低小股东的持股比例,此类增资决议的效力如何?

一、增资中的股东优先认缴权。

增资同减资一样,也是根据第三十七、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董事会制定公司增资的方案然后交由股东会审议之后再行执行。

而正常来说在拟定增资方案时递交股东会决议时,必然会牵扯到本次增资的数额以及各股东对于有无意愿按照等比例增资进行决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即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一般情况股东均有权利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该部分的增资数额,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这也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各股东为了保持各自自己持股比例的不变,有权选择等比例认缴该部分增资数额,但是同样股东也可以选择不认缴该部分增资,然后由其他股东多认缴,但是这样操作之后就会导致增资以后各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的变化。

二、侵害小股东优先认缴权的效力的两种情形。

实务中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优先认缴权的表现方式一般会有两种:第一种是比较常见的也是最笨的办法,就是直接不通知小股东单方面决议由第三人增资或者大股东自己增资,从而导致小股东在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身持股比例降低,话语权减弱。

此类决议往往因为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决议流程的规定而会有不成立、无效的风险,因为在此前的“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中已经有过详细讨论,在此不再赘述。

第二种也是最聪明最隐蔽的方式,就是大股东会正常通知小股东到会,然后在增资的实缴节点上“做手脚”,利用自身经济实力强于小股东的特殊优势,而在确定增资实缴时间时,刻意给小股东制造障碍,将增资时间节点提前,导致小股东因为自身资金问题“心有余而力不足”,不得不放弃本次增资优先认缴的权利。

此类“股东压迫”的处理难点在于,一般小股东提请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时,程序上往往无可挑剔,实体表决方式上也没有问题,裁判者如何认定本次增资时间系存在“股东压迫”就存在极大的困难。

因为实务中公司增资也好,减资也罢均属于公司内部治理问题,裁判者并非商业精英,并不能准确把握公司增资减资的正当性,故而仅可以从程序上对增资正当性进行判断,所以大股东就可以很好地利用这一点而巧妙地进一步扩大自己的话语权,最终实现将小股东踢出局的目的。

例如举个极端的例子:大股东持股67%、小股东持股33%时,如大股东顺利进一步利用增资的方式将小股东的持股比例降低到1%以下,由此直接导致小股东根本无法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或者公司解散诉讼,此即为大股东利用增资压迫小股东的极端案例。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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