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独立董事任职的单位是否为发行人关联方问题

一、问题描述
独立董事任职的单位算不算关联方?第 33 号小报告之后新出了若干法规,希望荣大更新法规和案例。
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五十七条: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上市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7.由本项第 1 目至第 6 目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由本规则第 10.1.5 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 10.1.3 条第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条第项和第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
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 10.1.3 条或者
第 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 10.1.3 条或者第 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相关法规变化情况一览表
三、相关案例
参考案例 1:A 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
本案例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被认定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并按照关联交易审议并披露的情况。
1、背景
①**控股 2019 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24 日;
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明确了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担任独立董事的法人或者组织将不再认定为上市公司关联人;
③**控股 2020 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26 日;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为**控股的关联方,关联关系为:**控股独立董事在过去
12 个月内曾任太平洋保险的独立董事。
**控股 2019 年年报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控股 2020 年半年报披露的关联方情况如下:
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的性质主要的关联方列示如下: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本报告期内与本公司的关系:“2019 年 7 月前为本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施加重要影响的其他公司”注 7。
注 7:2019 年 7 月前为本集团关键管理人员施加重要影响的其他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自 2020 年 8 月起,其不再与本集团存在关联关系,故本集团 2020 年度与其的关联交易指2020 年 1 月至 7 月的交易额,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关联往来余额列为“不适用”。
参考案例 2:B 公司: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
本案例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控股股东的独立董事担任董事的公司被补充认定为关联方的情况。
1、相关问题
问题 3:补充披露未将原控股股东永利股份、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公司关联方进行披露的原因,是否符合关联方认定的相关规定,如不符合,请予以调整。
2、重点回复
报告期内,曾经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关联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注:鉴于永利股份在报告期初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史佩浩、王亦嘉在报告期初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将“在报告期初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期间担任永利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作为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方进行披露。
参考案例 3:C 公司:股票招股说明书
本案例为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的单位在发行人报告期预收账款前五大名单内,且发行人与此单为签署了重大销售合同,但此单为没有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情况。
1、重点描述
参考案例 4:D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本案例为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按照关联方审议和披露的情况。
1、重点描述
参考案例 5:E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本案例发行人认定对方上市公司为关联方,且比照关联交易披露。
1、重点描述
注 1:兴瑞硅材和湖北兴发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系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独立董事杨晓勇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杨晓勇自 2018 年 11 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比照关联交易披露,下同;
注 2:东岳硅材系东岳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东岳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独立董事杨晓勇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公司,杨晓勇自 2018年 11 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比照关联交易披露,下同;
参考案例 6:F 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预计 2020 年度与关联方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报告期内,公司与**股份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额度内。
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3 条第款的规定,**股份系公司独立董事岳***先生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不再构成公司的关联法人,后续与**股份发生的交易不再构成关联交易。
四、总结1、根据最新法规更新,相关关联关系的描述中已删除“独立董事除外”的字眼,详见本文之“二、法规法规”之“相关法规变化情况一览表”。
因此,从法规层面理解,该情况应当按照关联方进行认定;
2、独立董事任其他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在市场上同时存在比照关联交易审议和不审议两种情况,但都比照关联交易进行了披露;
3、独立董事任其他公司除董事、高管等以外的其他职务,可认定为不存在关联关系,请参考案例 3;
4、实践中,对于关联方的披露,证监会常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审核,例如案例 2 被要求披露原控股股东的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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